12.05 “去哪兒網”超售票卻不必擔責?消費者維權,找對被告很重要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和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消費者通過電商平臺網購已是再平常不過的事。網購快捷方便的特點更是受到當下快節奏生活人群的青睞。 

然而,網購的這一優勢,卻也使得消費者們可能因不直接知悉商品情況而引發一系列糾紛。但糾紛發生後,究竟應該由誰承擔最終責任呢?是消費者,是店家,還是網購平臺?近期一件案件的裁判表明,這一看似順理成章的責任歸屬問題,其實並沒有那麼簡單……


“去哪兒網”超售票卻不必擔責?消費者維權,找對被告很重要

用“去哪兒網”訂好的機票,航班卻突然改期?

2018年1月26日,史先生一行四人購買了由天津往返馬來西亞的馬印航空公司發售的總價10761元的機票。但是僅僅4天后,史先生卻又收到了“去哪兒網”發來的電子郵件,郵件稱,史先生原本訂購機票的航班,突然改期至2月4日。儘管由此帶來諸多不便,史先生無奈還是接受了航班改期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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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改期機票怎麼又成了超售票?

可當史先生一行人2月4日如期抵達機場時,卻又被機場方面告知,其通過“去哪兒網”購買的機票是該航班的超售票,因此史先生等人不能搭乘本次航班。萬般無奈之下,史先生只得重新改乘第二日的航班飛往馬來西亞,2月12日再通過轉機飛回天津。

事後,因此事受到極大影響的史先生,一怒之下將“去哪兒網”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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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先生:賠錢!我的酒店房費、機票費以及誤工費統統要賠!

原告史先生訴稱:其因為通過“去哪兒網”購買了航空公司的超售票而無法按時登機,並不得不再次改期機票,由此造成酒店房費損失311元、酒店房費支出392元、機票款10761元以及延期兩日的誤工費2013元,要求“去哪兒網”對此全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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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兒網”:不賠!這件事全部“雨我無瓜”!

被告“去哪兒網”運營商北京趣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辯稱:史先生購買的超售機票是馬印航空公司超量發售導致的,趣拿公司並不能提前預知此事。而且,趣拿公司也不是本次航空運輸服務合同的當事人,僅為合同雙方進行本次交易提供了電子商務平臺。並且機票預訂頁面已經標識出航空公司的票方信息,原告史先生的訴訟請求不僅與本公司無關,且缺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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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去哪兒網”不是合同當事人,駁回史先生全部訴請

法院認為,本案中的航空服務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史先生和航空公司,趣拿公司僅作為電子商務平臺為機票的預訂提供了交易信息和相關技術支持,並未直接與史先生訂立機票銷售合同或運輸合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史先生向趣拿公司主張銷售合同或運輸合同項下的權利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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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什麼是合同相對性?竟能直接免去“去哪兒網”賠償責任?

“合同相對性”——合同法的重要原則

《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的相對性的具體含義為:合同的效力範圍僅限於合同當事人,合同當事人一方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於合同提出請求,而不能向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提出請求;同樣的,因合同而產生的違約責任也只能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能基於該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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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到本案中,史先生因購買機票而訂立的航空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是史先生與航空公司。當航空公司因超額髮售機票導致史先生不能按時登機而形成違約時,史先生只能請求合同當事人航空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而不能向除此以外的第三人“去哪兒網”請求賠償。換句話說,雖然機票是通過“去哪兒網”購買的,但是史先生購買的是否是超售票,只取決於出售機票的航空公司,與“去哪兒網”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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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去哪兒網”在本次交易關係中,又是怎樣一種存在呢?

“去哪兒網”的性質——提供交易信息和技術支持的電商平臺

“去哪兒網”作為一種網絡購票渠道,實質上是提供票務交易信息和相關技術支持的電子商務平臺。以“去哪兒網”為代表的眾多電子商務平臺,只在買賣雙方之間發揮著提供交易信息和技術支持的媒介作用,實際上並不參與合同,不能被認定為合同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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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本案中,史先生錯誤的選擇了訴求對象——“去哪兒網”,並未意識到航空公司才是導致其機票被迫改期的真正根源,因此不能獲得法院支持。史先生要想獲得賠償,只有起訴合同另一方當事人——航空公司。

這一案件判決同時也提醒廣大網絡消費者,在注意網購安全的同時,一定要明確網購合同的當事人,若錯誤選擇了起訴對象,則極可能承擔本可避免的敗訴風險。“起訴有風險,確定被告需謹慎!”


(作者:徐驍琦 工作單位: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王貝貝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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