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5 人社部關於降低離職經濟補償標準、放寬失業金申領條件的答覆(最新)

轉自:勞動法庫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對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第1261號(社會管理類112號)提案的答覆

人社提字〔2019〕6號

您提出的關於降低員工離職經濟補償標準、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為企業減負的提案收悉,現答覆如下:

近年來,我部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結合群眾新期盼,立足職責職能,不斷創新惠企利民政策,在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增強企業活力、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您在提案中提出的降低員工離職經濟補償標準、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為企業減負等建議,我部已進行過相關研究,並據此開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關於離職經濟補償標準

經濟補償作為勞動合同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承載著平衡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權利義務的功能,也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健全過程中,經濟補償可以有效緩解失業者的焦慮情緒和生活實際困難,維護社會穩定。同時,經濟補償還是一種引導用人單位謹慎行使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權利的經濟手段。

近年來,社會上確有反映我國勞動者離職經濟補償標準過高的問題。對此,我部委託開展了相關研究,誠如您所言,從國際比較看,我國經濟補償標準確實高於美、日等國的法定強制性經濟補償標準。您提出適當降低經濟補償標準,發揮失業保險功能的建議,有積極借鑑意義。

下一步,我們將加強研究論證,廣泛聽取各方意見,適時向立法機關提出完善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議

,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二、關於失業保險金標準

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是失業保險制度最基礎功能,通過為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可避免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失業人員及其家庭陷入貧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標準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社會保險法》亦重申了失業保險金標準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近年來,各地深入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基本實現失業人員應保盡保。為切實兜牢民生底線,2017年9月,我部與財政部共同印發《關於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71號),要求各地逐步將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到最低工資標準的90%。文件印發後,各省高度重視,迅速行動,結合本地實際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目前已有6個省份的失業保險金達到最低工資標準的90%,體現了失業人員生活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同步。同時,通過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等,失業保險保障基本生活功能進一步增強。

我們認為,失業保險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取決於失業保險金標準的科學合理確定,標準不能過低,否則難以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但也不能過高,否則可能影響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積極性,不利於人力資源的合理利用。當前,我國失業保險金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在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同時也能最大限度促進再就業,且研究發現適當上調失業保險金標準不會對勞動力成本和需求造成較大影響。

下一步,我們將從以下兩方面開展工作:一方面,繼續抓好現有政策落實,指導地方穩步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建立失業保險金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及時為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待遇,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另一方面,著力提高經辦服務水平,優化失業保險金申領流程,簡化申領材料,進一步提高群眾的滿意度,增強群眾對失業保險制度的認同感。

三、關於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

《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需符合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條件。《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對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情況進行了細化。目前各地經辦機構均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您提出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嚴苛,保障範圍較小,確實反映了當前勞動者意見,有合理之處,我們也贊同。對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為領金條件,我們已通過到多地走訪、組織座談、發放問卷等方式開展了一系列調研,並在此基礎上進行了認真測算,總體上認為可以逐步放寬該項條件。主要考慮:一是黨的十九大提出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要求,放寬領金條件可以使更多失業人員在共建共享發展中得到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二是體現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參保職工履行繳費義務後應當享受相應權益,不應因其主動離職而喪失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權利;三是適當擴大受益範圍,不僅有利於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保生活的基本功能,也有助於制度可持續發展;四是體現以人為本的宗旨,民生工作應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群眾關切,回應社會期盼,放寬領金條件有助於我們增進民生福祉,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五是符合當前就業環境,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為領金條件是在20年前就業機會不充分、以國有企業就業為主、職工變更單位不經常、基金結餘不多的情況下制定的。將失業原因與領金條件掛鉤,在當時有其現實意義,而現在就業機會充分、職工變換工作單位頻繁、辭職原因眾多,就業環境有了很大的變化,可以適當放寬該項領金條件。此外,我們也瞭解到,目前國際上對失業保險金申領的調整趨勢是適當放寬領取條件,擴大失業保險覆蓋範圍,同時加強領金期間監督管理,強化失業者的責任和義務,防止“養懶漢”,如法國失業保險制度改革規定,僱員每五年可以有一次“主動辭職同時獲得失業保險”的權利;德國規定,如果職工主動離職,在面臨最長3個月的“封鎖期”後可以繼續申領失業保險金。但是,考慮到對於主動辭職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學界、社會尚未完全形成共識,法律法規又明確規定需滿足“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這一條件,因此,調整領金條件問題還需我們繼續探索,積累更多經驗,尋求合適時機。

下一步,我們將重點加強頂層設計,積極向全國人大等立法部門反映,建議儘快修訂《社會保險法》,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擴大失業保險覆蓋範圍,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兜牢民生底線的作用。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9年8月27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