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 最高檢:檢察院可提前介入職務犯罪案件,審查證據合法性

最高檢發佈新修訂的刑事訴訟規則,明確經監察機關商請,檢察院可提前介入職務犯罪案件,審查證據合法性。

澎湃新聞注意到,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對監察機關移送案件的審查起訴、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之間的銜接機制、退回補充調查等僅作出原則規定。

前述《規則》對這些規定進行了細化,明確了經監察機關商請,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前介入監察機關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對監察機關收集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對非法證據予以排除等。

澎湃新聞注意到,監察法第四條規定,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檢察機關等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最高檢檢委會專職委員萬春指出,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對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的辦案程序銜接作了原則規定。

比如, 細化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的銜接。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2款,區分兩種情況作了規定:一是對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及時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決定,交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拘留後,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二是對未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決定是否採取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措施。

《規則》第一百四十五條明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起訴的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對已經採取留置措施的,應當在執行拘留時告知。

與此同時,《規則》還細化了派員介入調查、退回補充調查、自行補充偵查的規定。《規則》明確,經監察機關商請,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介入監察機關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目的是加強人民檢察院與監察機關的協作配合,對證據收集、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管轄等提出意見和建議,完善案件證據體系,確保準確適用法律,提高職務犯罪案件辦理質效。”萬春說。

此外,《規則》還對指定管轄作出規定。萬春表示,由於監察管轄是按照管理權限,而刑事訴訟管轄是按照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因此實踐中監察機關調查的案件,異地起訴、審判的情況較為常見。

為此,《規則》明確,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需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指定審判管轄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監察機關移送起訴20日前協商同級人民法院辦理指定管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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