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 最高检:检察院可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证据合法性

最高检发布新修订的刑事诉讼规则,明确经监察机关商请,检察院可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证据合法性。

澎湃新闻注意到,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退回补充调查等仅作出原则规定。

前述《规则》对这些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等。

澎湃新闻注意到,监察法第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检察机关等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最高检检委会专职委员万春指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衔接作了原则规定。

比如, 细化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区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一是对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二是对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规则》第一百四十五条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执行拘留时告知。

与此同时,《规则》还细化了派员介入调查、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的规定。《规则》明确,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目的是加强人民检察院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管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案件证据体系,确保准确适用法律,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万春说。

此外,《规则》还对指定管辖作出规定。万春表示,由于监察管辖是按照管理权限,而刑事诉讼管辖是按照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因此实践中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异地起诉、审判的情况较为常见。

为此,《规则》明确,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察机关移送起诉20日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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