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2 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二)

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二)

自全省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来,我市存在极少数群众隐瞒到过疫情严重地区或与确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人员密切接触的情况,不服从医学观察、不配合政府工作人员疫情排查登记、监测检测的行为,严重影响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市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公安机关将严厉查处以下违法犯罪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不配合疫情排查登记,隐瞒到过疫情严重地区或与确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人员密切接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处罚。

二、不听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劝阻或无视公共场所入口处提示,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扰乱公共秩序予以处罚。

三、不配合政府工作人员疫情监测检测,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处罚。

四、不服从居家医学观察或观察期未满擅自出离的,公安机关将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集中观察,并视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处罚。

五、拒绝、逃避集中观察或强制隔离治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六、明知已经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故意传播病毒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七、编造虚假疫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处罚。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请广大市民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绍兴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日

当班小布:屠妍婷

资料:群蓝星微动力

绍兴市新闻传媒中心编发

群蓝星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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