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6 行政訴訟——拆遷程序的利器

“拆遷”在許多人看來,是一場民與官的較量,因此當律師建議被拆遷人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更多的拆遷賠償時,許多人的反應是“民告官,能告得贏嗎”。其實,行政訴訟的結果並不能簡單地以勝負兩分法看待,而拆遷程序中的行政訴訟更是如此。在拆遷領域,行政訴訟是被拆遷人手中的一把“利器”。所謂利器,即為工具,換言之,被拆遷人提起關於拆遷行政訴訟,若是能正確把握行政訴訟的作用,即使結果是敗訴,仍有可能在拆遷補償中得到好的結果;反之,若是未能正確把握其作用,即使勝訴,也未必能得到滿意的拆遷補償。拆遷領域李文謙和孟文靜律師告訴您,行政訴訟這把“利器”,應該這樣用:

行政訴訟——拆遷程序的利器

1.積極行使權利登記立案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1條所規定的“立案登記制”為廣大被拆遷人起訴提供了方便之門:“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當您在拆遷程序中,認為相關行政部門的拆遷補償或是其它相關事項損害到您的合法權益時,只要符合該法第49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您便可提起行政訴訟。按照訴訟費收費標準,案件通常訴訟費為50元。對於被拆遷人來說,這樣的訴訟成本並不會太高。而人民法院必須接收訴狀,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或是對起訴狀內容的欠缺、錯誤給予指導和釋明,要求當事人補正。對於不接收訴狀,或是接收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投訴。可見,行政訴訟法對當事人的訴權給予很大的保護力度。因此律師建議您,對於拆遷過程中與行政部門的糾紛,請積極行使您的權利,到法院立案。

2.利用訴訟期間爭取時間籌碼

行政訴訟期間是被拆遷人重要的時間籌碼,因為在此期間,任何相關部門都不得對起訴人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遷。

3.充分利用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

《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舉證規則,並且對被告的舉證行為作出嚴格的規定,而原告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這無疑是對被拆遷人十分有利的。法律要求被告提出的證據應達到兩個標準:一是排除合理懷疑標準,二是審慎的注意義務標準。在訴訟過程中,被拆遷人可以充分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對行政部門所提出的證據進行質疑,以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外,行政訴訟的判決結果,對於原告來說,最不利的不過是“駁回起訴”,不存在“反訴”的情況。因此在拆遷程序中,對於提起訴訟程序的被拆遷人而言風險極小,且在具有了不被強拆的“正當化理由”同時為己方爭取了更多的時間。李文謙和孟文靜律師建議您,在拆遷維權程序中,遇到糾紛請及時提起行政訴訟,並聘請專業律師幫助您爭取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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