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綿陽法院裁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作出的拆除決定不得在複議期屆滿前申請執行

綿陽法院裁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作出的拆除決定不得在複議期屆滿前申請執行——梓潼縣國土局申請執行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案

轉自:行政法

【裁判要旨】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此,當事人享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行政的權利,法律應當保護當事人的複議權和救濟權,土地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後,在複議期限尚未屆滿的情況下,土地部門不得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裁判文書】

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定 書

(2018)川07行審復1號

複議申請人(原申請執行人):梓潼縣國土資源局,住所地梓潼縣文昌鎮翠雲街中段61號。

法定代表人:馮星宇,該局局長。

被申請人(原被申請執行人):呂仕兵,男,生於1961年8月20日,漢族,四川省梓潼縣人,住梓潼縣。

複議申請人梓潼縣國土資源局不服梓潼縣人民法院(2017)川0725行審10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複議申請。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複議申請人梓潼縣國土資源局原申請事項:請求梓潼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梓國土資罰[2017]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已於2017年7月21日送達給被申請執行人呂仕兵,並於2017年8月24日催告當事人履行。現法定履行期限已滿,呂仕兵沒有履行拆除在非法佔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並退還土地的處罰決定。特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原審審查查明:梓潼縣國土局認定,呂仕兵於2017年3月,未經批准非法佔用雙峰鄉高家村1社集體耕地196.50㎡修建住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之規定,作出梓國土資罰[2017]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處罰:1、責令將非法佔用的169.5㎡土地退還給雙峰鄉高家村1社;2、責令15日內拆除在非法佔用的169.5㎡土地上新建的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2017年7月17日,梓潼縣國土資源局向呂仕兵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2017年7月21日向呂仕兵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年9月7日梓潼縣國土資源局向梓潼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原審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訴執行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對行政機關提出的符合下列條件的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受理:(一)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申請人梓潼縣國土資源局2017年7月21日向被申請人送達梓國土資罰[2017]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行政行為截止申請人梓潼縣國土資源局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才47天,未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的六十日複議期限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六個月起訴期限,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的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不履行,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對梓潼縣國土資源局強制執行申請,本院不予受理。

複議申請人梓潼縣國土局複議請求的事實和理由:原審法院不予受理是錯誤的,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加之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為特別法,其另行規定了對於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接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那麼對該行為的起訴期限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執行。申請人於2017年7月21日將梓國土資罰[2017]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給被申請人呂仕兵,至2017年8月24日履行期限已滿,被申請人呂仕兵仍然未履行,也未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人依法向被申請人呂仕兵作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梓國土資催字[2017]第1號)並送達。截止2017年9月5日,被申請人呂仕兵仍沒有履行梓國土資罰[2017]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年9月5日,申請人國土資源局依法向梓潼縣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梓潼縣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受理複議申請人的執行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複議申請人向梓潼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梓國土資罰[2017]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否應當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賦予當事人享有行政訴訟或行政複議的救濟權利。關於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訴訟,涉及對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中規定的十五日起訴期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情形,複議申請人梓潼縣國土局已於2017年7月21日將處罰決定送達給被申請人呂仕兵,被申請人呂仕兵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向梓潼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申請人梓潼縣國土局複議申請書中認為本案起訴期限已屆滿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在本案中還涉及複議期限的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被申請人呂仕兵的自2017年7月21日起六十日內可提出行政複議,複議申請人梓潼縣國土局於2017年9月5日向梓潼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時被申請人呂仕兵的複議期限尚未屆滿,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原審法院以法定期限尚未屆滿不予受理強制執行申請的處理結果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複議申請人梓潼縣國土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在法定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在五日內立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機關對不予受理裁定有異議,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複議申請,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夏春梅

審判員 嚴皓月

審判員 向 茜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陳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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