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4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範GB50666-2011與強制性條文

(1),模板及支架應根據施工過程中的各種工況進行設計,應具有足夠的承載力和剛度,並應保證其整體穩固性。

(2), 模板及支架是施工過程中的臨時結構,應根據結構形式、荷載大小等結合施工過程的安裝、使用和拆除等主要工況進行設計,保證其安全可靠,具有足夠的承載力和剛度,並保證其整體穩固性。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 50153的有關規定,本規範中的“模板及支架的整體穩固性”係指在遭遇不利施工荷載工況時,不因構造不合理或局部支撐杆件缺失造成整體性坍塌。模板及支架設計時應考慮模板及支架自重、新澆築混凝土自重、鋼筋自重、新澆築混凝土對模板側面的壓力、施工人員及施工設備荷載、混凝土下料產生的水平荷載、泵送混凝土或不均勻堆載等因素產生的附加水平荷載、風荷載等。本條直接影響模板及支架的安全,並與混凝土結構施工質量密切相關,故列為強制性條文,應嚴格執行。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範GB50666-2011與強制性條文

(1), 當需要進行鋼筋代換時,應辦理設計變更文件。

(2),鋼筋代換主要包括鋼筋品種、級別、規格、數量等的改變,涉及結構安全,故本條予以強制。鋼筋代換後應經設計單位確認,並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查手續。鋼筋代換應按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有關規定,考慮構件承載力、正常使用(裂縫寬度、撓度控制)及配筋構造等方面的要求,需要時可採用並筋的代換形式。不宜用光圓鋼筋代換帶肋鋼筋。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應嚴格執行。

(1), 對有抗震設防要求的結構,其縱向受力鋼筋的性能應滿足設計要求;當設計無具體要求時,對按一、二、三級抗震等級設計的框架和斜撐構件(含梯段)中的縱向受力鋼筋應採用 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 或 HRBf500E 鋼筋,其強度和最大力下總伸長率的實測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鋼筋的抗拉強度實測值與屈服強度實測值的比值不應小於1.25; ② 鋼筋的屈服強度實測值與屈服強度標準值的比值不應大於1.30; ③ 鋼筋的最大力下總伸長率不應小於9 %。

(2),本條提出了針對部分框架、斜撐構件(含梯段)中縱向受力鋼筋強度、伸長率的規定,其目的是保證重要結構構件的抗震性能。本條第1款中抗拉強度實測值與屈服強度實測值的比值,工程中習慣稱為“強屈比”;第2款中屈服強度實測值與屈服強度標準值的比值,工程中習慣稱為“超強比”或“超屈比”;第3款中最大力下總伸長率,工程中習慣稱為“均勻伸長率”。 牌號帶“E”的鋼筋是專門為滿足本條性能要求生產的鋼筋,其表面軋有專用標誌。 本條中的框架包括各類混凝土結構中的框架樑、框架柱、框支梁、框支柱及板柱-抗震牆的柱等,其抗震等級應根據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由設計確定;斜撐構件包括伸臂桁架的斜撐、樓梯的梯段等,相關標準中未對斜撐構件規定抗震等級,當建築中其他構件需要應用牌號帶E鋼筋時,則建築中所有斜撐構件均應滿足本條規定。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應嚴格執行。

(1),當預應力筋需要代換時,應進行專門計算,並應經原設計單位確認。

(2),預應力筋的品種、級別、規格、數量由設計單位根據相關標準選擇,並經結構設計計算確定,任何一項參數的變化都會直接影響預應力混凝土結構的性能。預應力筋代換意味著其品種、級別、規格、數量以及錨固體系的相應變化,將會帶來結構性能的變化,包括構件承載能力、抗裂度、撓度以及錨固區承載能力等,因此進行代換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GB50010等進行專門的計算,並經原設計單位確認。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應嚴格執行。

(1),預應力筋張拉中應避免預應力筋斷裂或滑脫。當發生斷裂或滑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對後張法預應力結構構件,斷裂或滑脫的數量嚴禁超過同一截面預應力筋總根數的 3%,且每束鋼絲或鋼絞線不得超過一根;對多跨雙向連續板,其同一截面應按每跨計算; ②對先張法預應力構件,在澆築混凝土前發生斷裂或滑脫的預應力筋必須予以更換。

(2),預應力工程的重要目的是通過配置預應力筋準確建立設計要求的預應力值。然而,張拉階段出現預應力筋的斷裂,可能意味著其材料生產、加工製作、安裝及張拉等環節出現了問題。同時,由於預應力筋斷裂或滑脫對結構構件的受力性能影響極大,因此,規定應嚴格限制其斷裂或滑脫的數量。先張法預應力構件中的預應力筋不允許出現斷裂或滑脫,若在澆築混凝土前出現斷裂或滑脫,相應的預應力筋應予以更換。本條雖然設在張拉和放張一節中,但其控制的不僅是張拉質量,同時也是對材料、製作、安裝等工序的質量要求。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應嚴格執行。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範GB50666-2011與強制性條文

(1),混凝土細骨料中氯離子含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對鋼筋混凝土,按幹砂的質量百分率計算不得大於 0.06%; ②對預應力混凝土,按幹砂的質量百分率計算不得大於 0.02%;

六(2), 混凝土中氯離子引起鋼筋脫鈍和電化學腐蝕,會嚴重影響混凝土結構的耐久性。本款對混凝土細骨料中氯離子含量作出規定,與國家標準《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2011和行業標準《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52-2006一致。本款為強制性條文,應嚴格執行。

(1),未經處理的海水嚴禁用於鋼筋混凝土和預應力混凝土拌制和養護。

七(2),海水中含有大量的氯鹽、硫酸鹽、鎂鹽等化學物質,摻入混凝土中後,會對鋼筋產生鏽蝕,對混凝土造成腐蝕,嚴重影響混凝土結構的安全性和耐久性,因此,嚴禁直接採用海水拌制和養護鋼筋混凝土結構和預應力混凝土結構的混凝土。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應嚴格執行。

(1),原材料進場複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對水泥的強度、安定性、凝結時間及凝結時間進行檢驗。同一生產廠家、同一品種、同一等級且連續進場的水泥袋裝不超過 200T 為一檢驗批,散裝不超過 500T 為一檢驗批;

八(2),本條第1款參照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2002的相關規定。強度、安定性是水泥的重要性能指標,進場時應複驗。水泥質量直接影響混凝土結構的質量。本款為強制性條文,應嚴格執行。

(1), 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進行復驗,並應按複驗結果使用。

九(2),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或因存放不當等原因,水泥可能產生受潮結塊等品質下降,直接影響混凝土結構質量,故本條強制規定此時應進行復驗,應嚴格執行。 本條“應按複驗結果使用”的規定,其含義是當複驗結果表明水泥品質未下降時可以繼續使用;當複驗結果表明水泥強度有輕微下降時可在一定條件下使用。當複驗結果表明水泥安定性或凝結時間不合格時,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範GB50666-2011與強制性條文

(1),混凝土運輸、輸送、澆築過程中嚴禁加水;混凝土運輸、輸送、澆築過程中散落的混凝土嚴禁用於結構澆築。

十(2),混凝土運輸、輸送、澆築過程中加水會嚴重影響混凝土質量;運輸、輸送、澆築過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不能保證混凝土拌合物的工作性和質量。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應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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