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5 西安未央法院:房价上涨考验开发商诚信 法院审慎判决传递正能量

随着房价的大幅上涨,法院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数量呈大幅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惜选择毁约,甚至“一房二卖”,这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民事主体均应遵守的“帝王原则”,也对当地房市环境的良好运转带来负面影响。在面对大幅上涨的房价时,单纯地向购房者双倍退还定金或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可能已难抵购房者所受损失,也无法震慑毁约的开发商。

【案情简介】

2013年,原告董某订购了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的一套洋房,并签订了《认购协议书》,随后董某向被告公司支付了该房屋首付款80余万元。2014年,原被告重新协商后将上述《认购协议书》中约定的房屋房号进行了调换,并签订了《换房协议书》。然而被告房地产公司在取得了该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不仅拒绝与原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更是将双方调换后的房屋售于他人,故诉至法院。

法官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诉争焦点即为该案是否能够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其一,原、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及《换房协议书》中约定了该房屋的项目名称、价款、房号、面积及付款方式等基本要素,且原告已经支付房屋首付款,应认定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并与《换房协议书》共同构成了调换后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二,被告将双方确定调换好的房屋出卖于他人,在构成根本违约的同时也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符合事实上的“一房二卖”,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的损失;其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在违约方“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原告不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被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最终,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当地房市行情等客观因素,法官酌情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请求,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人无诚信不立,业无诚信不兴,国无诚信不强。”诚信,不仅是一种传统美德,对个人还是企业来说也是一种无形资源,更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准则。法院的一纸判决,不应仅仅只是一起案件的完结,而应当对当地社会的价值导向起到良好的引领作用。法院应通过审慎公正的审判,向社会传递正能量,在参考房价的涨幅因素并结合具体案情,充分适用“惩罚性赔偿”,既能保障守约方的合法利益,又为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起到积极作用。(通讯员 康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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