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失信被执行人:李伟庆
性别:男
执行案号:(2017)辽0624执1317号
身份证号:210603195909171017
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月亮岛大街20号1单元602室
失信行为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7)辽0624民初145号
执行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告李伟庆欠原告杜长青装修工程款50000元,于2017年6月始,每月30日前偿还10 000元,至还清时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杜长青负担。
财产线索举报电话:0415-5137070;0415-5122008;0415-5126833。
閱讀更多 寬甸滿族自治縣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