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澳門人在橫琴買房再迎重大利好 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管理細則出臺

近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發文,正式公佈《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管理細則》。

《細則》規定,澳門機動車所有人在橫琴新區購置房地產(限住宅、寫字樓、商鋪),或在橫琴工作,持有聘用合同並在橫琴繳納社保,或屬於橫琴新區引進特殊人才,均可以申請 1 個機動車入出橫琴資格,並辦理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

澳門人在橫琴買房再迎重大利好 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管理細則出臺

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橫琴總體發展規劃》及《粵澳合作框架協議》,根據《關於澳門機動車輛入出橫琴的協定》和《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僅適用於按照《關於澳門機動車輛入出橫琴的協定》和《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准予進入橫琴並僅限在橫琴行駛的持有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的澳門牌照機動車輛及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的管理。

第三條 對僅限在橫琴行駛的澳門機動車輛,由橫琴新區管委會主管部門實施准入審核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牌證發放及境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口岸查驗部門實施進出境備案管理、各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權實施管理,並通過聯繫配合機制,推進綜合管理。

第四條 符合申請條件和標準的澳門機動車所有人須向橫琴新區管委會申請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資格,向珠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並經海關、邊檢等部門備案後,方可進入橫琴道路行駛。

第五條 申請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的澳門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規定如實申報,並提交規定的證明、憑證。

第六條 建立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綜合管理系統,實現珠海市橫琴新區管委會以及海關、邊檢、公安等部門的業務辦理信息和監管信息共享,並提供網上預約、審核、辦理等便捷服務。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七條 按照“按部就班、逐步推進”的原則,推動及落實相關政策措施,澳門機動車所有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澳門機動車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

(一)在橫琴註冊設立至少一家獨立法人公司,在橫琴具備實體經營場所並已實際運營開展業務,允許申請 3 個以內機動車入出橫琴資格,並辦理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

(二)在橫琴註冊設立一家持有 100%股權的獨立法人公司,並取得橫琴新區土地,允許申請 3 個以內機動車入出橫琴資格, 並辦理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

(三)在橫琴新區購置房地產(限住宅、寫字樓、商鋪),允許每個單位申請1個機動車入出橫琴資格,並辦理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

(四)在橫琴工作,持有聘用合同並在橫琴繳納社保,可以申請 1 個機動車入出橫琴資格,並辦理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

(五)屬於橫琴新區引進特殊人才,或與橫琴新區管委會(及下屬國有企業)有合作協議的澳方派出機構派駐橫琴的工作人員,憑澳方派出機構和橫琴新區管委會政府部門(及下屬國有企 業)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申請 1 個機動車入出橫琴資格,並辦 理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

(六)對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以上的,限選擇其中一個辦理。

珠海市政府可根據橫琴口岸通行能力,道路交通流量等情況,提出優化調整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行駛申請條件的意見,商省公安廳和駐珠海海關、邊檢等部門,報粵、澳兩地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八條 入出橫琴的澳門機動車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機動車類型為 9 座(含)以下澳門非營運小型客車。

(二)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及動產登記局頒發的機動車所有權登記憑證,且在有效期內。

(三)已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且保險期限不少於臨時入境牌證有效期。

(四)境內外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均處理完畢。

(五)安裝電子車牌識別標籤。

(六)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及機動車3 年內無超出批准行駛範圍行駛交通違法行為。

(七)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及機動車5 年內無超出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有效期滯留境內交通違法行為。

(八)機動車所有人及駕駛人 5 年內無利用入出橫琴的澳門機動車參與走私、偷越邊境、攜帶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違禁物品、攜帶國家禁止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或超範圍非法營運等違法行為。

(九)在境內外無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違法行為。

(十)無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第九條 入出橫琴澳門機動車駕駛人須持有與準駕車型相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條 每輛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最多可以申請 2 個備案駕駛人,備案駕駛人須持有能夠多次往返內地與澳門的有效出入境證件及簽證(注),車輛經橫琴口岸通關時,必須由備案駕駛人駕駛,並持有衛生檢疫機關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 康證明(港澳籍駕駛人除外)。

第三章 辦理流程

第十一條 入出橫琴澳門機動車牌證申領流程:

(一)機動車所有人通過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綜合管理系統客戶端,網上提交申請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含圖片資料); 橫琴新區管委會通過網絡對有關材料進行預審核。

(二)通過預審核的機動車所有人根據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綜合管理系統通知,到粵、澳雙方認可的檢驗機構對車輛唯一性、安全性、是否具有改裝的暗格、夾層空間等情況進行檢驗,檢驗機構將車輛檢驗信息(含車輛有關參數、圖片等)推 送至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綜合管理系統。

(三)經車輛檢驗機構驗車合格後,由交警部門網上預審通過後,機動車所有人帶齊相關資料,到橫琴新區管委會政務窗口提交書面申請。

(四)橫琴新區管委會應在受理後對相關證明材料予以確認,符合申請條件的出具確認函,將相關信息推送至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綜合管理系統;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五)珠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確認函、機動車檢驗 報告,核對機動車所有人及符合申請資質的證明信息是否一致 及審核車輛、駕駛人是否符合臨時入境條件,符合條件的,確 定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的電子信息,並推送至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綜合管理系統;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六)海關、邊檢等口岸查驗部門根據確認函、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的電子信息、駕駛人有效出入境證件等相關資料,履行必要的現場核驗、資料採集程序,辦理機動車所有人、車輛、駕駛人備案手續。

(七)珠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系統審核車輛及駕駛人備案情況,符合條件的,核發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申請人應當按以下要求向橫琴新區管委會提交證明、憑證:

(一)符合本細則第七條第(一)、(二)款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提交:

1.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政府公證處出具的認證繕本原件及複印件。

2.申請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3.屬申請條件第(一)款的申請人,需提交上一年度全年納稅證明。屬於申請條件第(二)款的申請人,需提交其持有的《橫琴新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橫琴新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變更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4.機動車所有人為澳門企業需提供業務委託書、受託人的身 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5.駕駛人近期正面免冠藍底一寸半的彩色照片 1 張。

6.駕駛人為非港澳籍居民需提供健康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符合本細則第七條第(三)、(四)、(五)款申請條件的機動車所有人應提交:

1.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有效出入境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2.屬於申請條件第(三)款的機動車所有人,需提交房產證原件及複印件。屬於申請條件第(四)款的機動車所有人,需提交社保證明、 聘用合同原件及複印件。屬於申請條件第(五)款橫琴新區引進的特殊人才,需提交橫琴新區政府認定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屬於申請條件第(五)款中澳方派出機構派駐橫琴的工作人員,需提交澳方派出機構和橫琴新區管委會政府部門(及下屬國有企業)出具的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3.駕駛人近期正面免冠藍底一寸半的彩色照片 1 張。

4.駕駛人為非港澳籍需提供健康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機動車檢驗有效期內申請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續期 的,只需提交:

1.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覆印件。

2.機動車所有人為澳門企業需提供委託書、受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駕駛人近期正面免冠藍底一寸半的彩色照片 1 張。

4.駕駛人為非港澳籍居民需提供健康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十三條 申請澳門機動車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的,須向公安交警部門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並交驗機動車:

(一)珠海市橫琴新區管委會出具的確認函。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及動產登記局頒發的機動 車所有權登記憑證;屬本細則第七條第(一)、(二)款申請條 件的申請人,還應提供澳門機動車所有人與橫琴公司兩者存在 隸屬關係的證明資料。

(三)粵、澳雙方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四)不少於入境期限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五)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六)駕駛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出入境證件。

(七)車輛角度為前方左側 45 度、尺寸為 88mm×60mm的彩色照片 4 張。

(八)《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申請審批表》。

珠海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並查驗車輛後,3 個工作日內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符合申請條件的,按照上述申領流程核發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

第十四條 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滅失、丟失、損壞的,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並在牌證有效期內申請補發。申請補發時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及動產登記局頒發的機動車所有權登記憑證。

(二)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三)《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申請審批表》。 在申領新的臨時入境牌證前,車輛須駛離橫琴,返回澳門; 換領新的臨時入境牌證,經橫琴新區管委會審核,由海關、邊檢等部門備案後,方可進入橫琴行駛。

第十五條

入出橫琴的澳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變更的,必須在所有權發生變更前,將車輛駛離橫琴,返回澳門,並向橫琴新區管委會報備。橫琴新區管委會應及時將情況通報海關、 邊檢、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車輛如需入出橫琴的,須重新申請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

第十六條 澳門機動車可以在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有效期滿前 30 天內申請換領。換領新的臨時號牌前,車輛須駛離橫琴,返回澳門;換領新的臨時號牌,經橫琴新區管委會審核,由海關、邊檢等部門備案後,方可進入橫琴行駛。

第十七條 申請人申領、補領、延期、註銷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或者新增、註銷備案駕駛人的,或者備案駕駛人出入境證件及簽證(注)換領、延期的,應由橫琴新區管委會審核後通過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綜合管理系統按相關規定向海關、邊檢等部門辦理進出境備案及相關手續。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十八條

澳門機動車進入橫琴後,未經海關等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不得在境內轉讓、抵押、質押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九條 對入出橫琴澳門機動車採用電子車牌識別技術,並接入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綜合管理系統進行動態監管,車輛必須按要求安裝電子標籤,並保持標籤完好。

第二十條 入出橫琴澳門機動車須在橫琴口岸入出橫琴,並由海關、邊檢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實施進出境監管。

第二十一條 入出橫琴澳門機動車臨時入境號牌有效期不超過 3 個月。有效期內,車輛可以多次入出橫琴行駛。入出橫琴的澳門機動車進境後,應在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有效期屆滿前駛離橫琴、返回澳門,並重新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入出橫琴澳門機動車僅限在橫琴行政區域內道路行駛,停留期限不得超過臨時入境號牌有效期;車輛須懸掛澳門機動車號牌,並將臨時入境號牌安放在車輛指定位置,同時隨車攜帶機動車所有權登記憑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駕駛人攜帶有效出入境證件。

第二十三條 入出橫琴澳門機動車和駕駛人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在橫琴道路發生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的,由橫琴新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遵照現行法律法規處理;在橫琴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須在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有效期限內處理完畢。因案件辦理需要導致車輛超期滯留境內的,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澳門機動車入境後,發生被盜、滅失或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海關等部門報告,並按公安、海關等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除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澳門機動車輛應當按照原狀返回澳門(海關另有規定的除外)。如車輛入境後發生嚴重損毀致使車輛不能正常行駛的,經珠海公安交警、海關等部門確認後,車輛須拖吊返回澳門。

第二十五條 入出橫琴澳門機動車超過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有效期滯留橫琴境內或超出批准行駛範圍行駛的,由公安機關負責布控查扣,在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處罰後,將車輛移交海關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入出橫琴澳門機動車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的,由相關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作出處理:

(一)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資料的,不予受理;對已取得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予以收繳,並自發現之日起,3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二)超出批准行駛範圍行駛的,除由海關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外,還須依據內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收繳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扣留車輛,依法予以處罰。

(三)超出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有效期仍超期滯留境內, 且非因車輛本身發生滅失或損毀情況造成的,除由海關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還須按“駕駛未申領號牌 的機動車”交通違法予以處罰。

(四)駕駛人未持有內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無證駕駛”交通違法處以罰款 1500 元,可以並處 15 日以下拘留。

(五)利用澳門機動車參與走私、偷越邊境、攜帶危害國 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違禁物品、攜帶國家禁止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或超範圍非法營運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還須限制車輛再次入境。

(六)澳門機動車和駕駛人未處理完結橫琴行政區域道路交通違法或交通事故的,不予受理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申請。

(七)入出橫琴澳門機動車違反口岸出入境、海關監管相關法律法規的,各口岸查驗單位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及程序進行調查處理。

(八)橫琴新區管委會主管部門要協調各相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常態化聯繫配合工作機制,實現對入出橫琴的澳門機動車的全面、有效監管。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所稱小型客車是指按照國家現行標準劃分的小型載人客車。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珠海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頒佈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管理細則》(珠府〔2016〕129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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