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法院新聞|借款時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是否有效?

法院新聞|借款時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是否有效?

借款時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是否有效?近日,利川市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的案件,經判決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法院新闻|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是否有效?

審理認

2016年6月18日,譚某向李某借款30000元,雙方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一份,並由譚某出具《借條》一份。《借條》載明:今借到(借出人)李某人民幣叄萬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共陸個月,月利率為30%,按月結息,到期一次性還本。譚某在借條上簽字捺印。譚某到期後未還款,原告遂起訴至利川市法院,請求判令譚某償還原告借款30000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審理認

案件審理中,譚某未到庭。利川市法院經調查發現李某於借款當日向譚某的賬戶只轉了28200元(在本地民間借貸中通常有預先扣除一月或兩月利息的做法),後李某承認在出借時預先扣除了兩個月利息1800元。利川市法院據此判決,譚某償還李某借款本金28200元及以282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

溫馨提示:

本地民間借貸中,借款時預先在本金中扣除一個月或兩月的利息較為常見,很多出借人及借款人都未意識到借款的利息是不能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時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為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供稿:汪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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