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別理解錯了!個稅或所得稅這一點

合夥企業“先分後稅”的原則,其中“分”不是分配利潤,是按照相關規定和約定,將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分配比例分給各個合夥人,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

具體規定:二、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別理解錯了!個稅或所得稅這一點

政策關鍵點:

1.“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該句話中有“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也就是說,沒有分配的所得(就是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也算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也要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2.“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所以要將“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相關規定和約定分配給各個合夥人,合夥人根據分配的所得和其“身份”繳納個稅或企業所得稅。這才是真正的“先分後稅”的原則。

【例】合夥企業在2017年成立,有2個合夥人,其中一個為法人公司A,另外一個合夥人分別是B先生。2018年期間,該合夥企業取得合夥經營所得總計為600萬元(不考慮調整情況),合夥協議規定每個合夥人權益相同。

(1)如果分配當年240萬利潤,留存利潤為360萬,則: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240萬)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360萬),即600萬。

如果當年不分配,留存利潤為600萬,則: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0萬)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600萬),也是即600萬。

也就是,不管分配還是部分不分配,留存的所得(利潤)(就是沒有分配的部分),也要算到“所得”裡面。

(2)按照“先分後稅”的原則,則:

該合夥企業法人公司A合併當年的經營所得300萬元,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B先生個人所得為300萬元,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內容來源:xiaochenshui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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