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1 無息借款的煩惱

無息借款的煩惱

文|金穗源商學院 王皓鵬

房地產企業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企業之間借款,“外帳”沒有利息支出,如何稅收處理?

財稅【2016】36文件附件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

無息借款的煩惱

假設商貿公司將100萬元“無償”借給房地產公司,依據36文件規定,需要就利息部分視同銷售計徵增值稅的。如果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是10%,則商貿公司視同銷售利息收入10萬元,需要按照6% 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繳納增值稅之後,商貿公司就相應產生了開具發票的權利。

那麼,問題就來了。房地產企業是否將商貿公司“視同銷售收入”10萬元作為公司的費用處理?或者說,房地產公司拿到這張10萬元發票之後,是否可以計入“開發成本---開發間接費”?

無息借款的煩惱

當然是不可以的,因為是“無償借款”,房地產企業不會產生利息支出的資金流,即使拿到了利息發票,也不可以稅前列支!這個發票,僅僅是商貿公司就“視同銷售”的10萬元利息,繳納了增值稅的證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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