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3 有關“204-2重組完成時間”行次選擇填報技巧,你需要了解

本期提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企業發生重組事項應選擇填報“《企業基礎信息表》——204發生企業重組事項”中的“204-2重組完成時間”等欄目。本期簡略介紹“204-12重組完成時間”的填報技巧問題。

有關“204-2重組完成時間”行次選擇填報技巧,你需要了解

政策梳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明確,企業重組日的確定,按以下規定處理:

1.債務重組,以債務重組合同(協議)或法院裁定書生效日為重組日。

2.股權收購,以轉讓合同(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日為重組日。關聯企業之間發生股權收購,轉讓合同(協議)生效後12個月內尚未完成股權變更手續的,應以轉讓合同(協議)生效日為重組日。

3.資產收購,以轉讓合同(協議)生效且當事各方已進行會計處理的日期為重組日。

4.合併,以合併合同(協議)生效、當事各方已進行會計處理且完成工商新設登記或變更登記日為重組日。按規定不需要辦理工商新設或變更登記的合併,以合併合同(協議)生效且當事各方已進行會計處理的日期為重組日。

5.分立,以分立合同(協議)生效、當事各方已進行會計處理且完成工商新設登記或變更登記日為重組日。

政策解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十一條所稱重組業務完成當年,是指重組日所屬的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第八條規定,重組業務完成年度的確定,可以按各當事方適用的會計準則確定,具體參照各當事方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由於當事方適用的會計準則不同導致重組業務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異時,各當事方應協商一致,確定同一個納稅年度作為重組業務完成年度。

填報技巧:

填報企業本次重組完成時間或預計完成時間。具體詳見《企業基礎信息表》填報附表——204-2重組完成時間。

204-2重組完成時間

年 月 日

風險提示:

以債務重組為例。《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明確,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是指因債務人出現資金週轉困難、經營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其無法或者沒有能力按原定條件償還債務。債權人作出讓步,是指債權人同意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現在或者將來以低於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金額或者價值償還債務。債權人作出讓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債權人減免債務人部分債務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債務人應付債務的利率等。因此,債務重組各方,應當分別債務重組的不同方式進行相關帳務處理,準確核算債務人的債務重組利得與債權人的債務重組損失。債權人收到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非現金資產的,應當以其公允價值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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