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新政下“社会保险代理服务”何去何从?(2)

自2018年3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后,明确规定了

“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新政策,引发社会热议:企业多在讨论不能再“少缴纳社保”的问题;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多在讨论“社会保险代理服务”是否还能做下去?

新政下“社会保险代理服务”何去何从?(2)

二、社保代理服务解决什么问题?

社会保险代理服务不只是中国的特色,日本的社会保险服务的制度更全、作用更大。

1968年6月,日本为了推动社会保险专业服务,就“社会保险服务”从业和开业资格,制订和通过了《社会保险劳务士法》,建立了国家的“社会保险劳务士”制度,至今正好50周年了,据日本同行介绍,现有2万多家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所谓“社会保险劳务士”,是指依据劳动相关法律及社会保障法律的规定代为客户制作文件,或是从事企业经营上的劳务管理和社会保险相关的咨询及指导的职业所需要的国家资格以及从事该项工作的人的统称(简称为“社劳士”)。日本出台《社会保险劳务士法》之后,依据该法建立了一支专业化的社会保险服务队伍,广泛深入地参加到各项社会保险服务之中。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肖京,在“日本《社会保险劳务士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一文中,这样评价的:日本在1968年颁布的《社会保险劳务士法》,初步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险劳务士相关法律制度,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日本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障了日本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

2015年,我们去日本考察时,社保服务机构负责人的分享中,这样介绍社会保险劳务士服务的作用或价值:

1)企业将社保服务的手续外包,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应对和处理了繁杂的社会保险制度及其申请和支付相关的事务性手续。

2)促进了企业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

3)帮助企业正确申报保险和缴纳费用。

中国的社会保险服务,还没有日本完善的制度和崇高的社会地位(社会保险劳务士考试的合格率仅为7%,是全日本难度最高的国家资格),那么,中国的社会保险代理服务主要解决了什么问题?我罗列出以下几个方面,不一定全面,大家再补充:

1、促进国企员工流动,助力国企改革渡难关

社会保险代理服务在中国的产生,起源于帮助国有企业员工“打破铁饭碗”后自谋职业、流动就业的档案管理和社保延续,后延伸到解决国企改革中转移和分流下岗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保障了国企改革的有序和顺利进行。1998年左右开始的国企全面改革,大量国企员工下岗、失业,或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组织起来就业(如北京一批劳务派遣公司就是这个时期成立的,最多时有681家)、或买断工龄自谋职业,这些方式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要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险延续问题,社会保险代理服务成为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

(上一期提到的“中发[2002]12号文件),可见当时,社保代理服务的重要性。

这一时期的社保代理服务,具有明显的政府行政特色和政策色彩。

2、满足企业全国化发展和合法用工

本世纪初,由于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企业进入迅猛发展时期,“抢山头、扩地盘”的全国化发展战略在很多企业中实施,这时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找人和合法用工问题,社保代理服务满足了企业全国化发展的劳动用工和员工属地化参保问题。

这一阶段,社保代理服务开始走向市场化。

3、企业需要专业化的社会保险服务

由于企业规模扩大、覆盖城市增多,各地社会保险政策多变、手续或流程复杂,企业需求专业化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来处理各地参保、员工手续和理赔等问题,以提高工作效率、解放人力资源干部和提高员工满意度。

大约2005年起,社保代理服务的专业化要求快速提升。

4、解决个体工商户、流动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需求

因为个体从业人员、流动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意识增强,以及各地出台的民生政策多与社会保险挂钩,如小孩上学、买房、买车等,这几个群体的参保需求明显增加。

5、方便小微企业及创业人员的参保问题

小微企业没有专员的人事干部,创业人员可能还没有自己的公司,人手少且紧张,无暇分身做社会保险缴纳等人事工作,又不能不参加社会保险、非法用工,他们多委托给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平台,帮助他们解决企业起步时和创业初期的后顾之忧。

6、减少社保局窗口的压力、提高服务质量及效率

如果有更多专业的社会保险代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帮助企业和个人处理和解决社会保险中的手续、政策、理赔或享受等问题,大量中小企业和个人的社会保险服务集中到社保代理服务机构,由相对专业的社会保险服务人员对接社保信息系统、到窗口集中办理,可以大大降低社会保险服务中差错,减少社保局窗口的排队压力,提高社会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记得在2006年前后,深圳一些社保部门专门开设了大客户窗口,包括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都可以在这些窗口,享受便捷、快速和集中的服务,后来这个”福利“又没有了。

7、帮助暂时歇业人员延续社会保险

由于各种原因,尤其是”二孩政策“出台后,暂时歇业的人员不断增加。这些歇业人员必须延续他们的社保,而非户籍人员离职后,在当地社保部门”缴纳社保无门“,只有通过代理服务缴纳社会保险,这是他们唯一的出路。对这种社保代理服务,现在多被认定为”非法“。如果你是在当地工作、服务多年甚至十几年的”老员工“,已在当地缴纳了多年或十几年社会保险,已经融入这个城市,当然需要一份延续的社会保险,不能让歇业人员又回到”老家“或”户籍地“去缴纳保险,到退休时再汇合在一个城市。

非户籍歇业人员在当地委托代理社会保险服务,按照现行政策属于”非法“缴纳社会保险,面对这样的”非法“认定,可能不只是无语,更多是”气愤“,是这样吗?

我们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或制度是否明显过时?明显不近人情?明显不适应社会的发展?

(待续第三部分“社保代理服务的政策及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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