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執行進行時丨被抵押房產出租?依舊難逃強制執行!

執行進行時丨被抵押房產出租?依舊難逃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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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杜凡非 周夏雨

“欠債還錢,天公地道”是童叟皆知的一條社會共識,但在上海市楊浦區卻有一位被執行人強行將被抵押的房產租賃給案外人,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強制執行人的意思將拍賣程序延續到租賃到期後執行。然而被執行人再次將抵押房產租賃,申請人申請恢復案件執行後,承辦法官卻無法聯繫到被執行人,後在承租人的協助下啟動拍賣程序,同時通過公告的形式向被執行人送出相關法律文書,被執行人瞭解情況後迅速將所有欠款匯至法院賬戶。

執行進行時丨被抵押房產出租?依舊難逃強制執行!

2014年8月19日,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就江蘇某銀行訴張某某、劉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作出一審民事判決:一、被告張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江蘇某銀行借款本金90萬元;二、被告張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江蘇某銀行期內利息3150元和逾期罰息;三、如被告張某某不履行上述一、二項債務的,則原告江蘇某銀行有權在108萬元限額內以拍賣、變賣張某某、劉某名下坐落於楊浦區國順路某號房屋的價款優先受償……

案件生效後,因主要執行財產即抵押房產位於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轄區內,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將全案移送執行。

楊浦法院受理海門法院移送的材料後,立即向被執行人章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傳票等法律文件,要求其到庭調查相關事實並申報財產。後經查詢,被執行人名下除了判決明確的抵押房產外,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經上門核實,該房產已租賃給案外人用於經營蘭州牛肉麵館,租賃期至2016年。在告知申請執行人上述情況後,其表示暫時不需要法院拍賣房產,申請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租賃到期後再恢復執行。

2016年,申請人申請恢復案件執行,承辦法官上門後發現張某某又與承租人續簽了5年租賃合同。申請人向張某某、劉某瞭解情況,結果通過其送達地址、戶籍地、手機等方式均無法聯繫上。區法院一面向實際承租人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將租金交至法院,一面對房屋啟動評估、拍賣程序,同時通過公告的形式向被執行人送出相關法律文書。2018年3月23日區法院做出裁定,拍賣被執行人張某某、劉某名下位於楊浦區國順路某號房屋(帶租約)。2018年5月14日於淘寶網發佈公告,定於2018年6月26日至同年6月29日進行網絡司法拍賣。

2018年7月,張某某來到楊浦法院執行事務中心瞭解情況。其表示在網上看到拍賣他的房子,後撤回,現在又繼續拍賣了。承辦法官告知其本案情況,並向其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其當場表示,原以為房子被案外人使用,法院拍賣時會因為涉及案外人的問題而暫緩。現在願意還錢,希望法院不要拍賣其名下房產。

執行法官嚴厲斥責了其逃避債務的行為,並告知其如在2018年7月17日上午拍賣開始前履行完畢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可以撤回拍賣。

被執行人之後多次至申請人處進行協商,希望可以先歸還本金,利息因高達四五十萬給其一段時間去湊。申請人不同意該方案,表示除非將所有本息還清,否則不可能撤銷拍賣。

2018年7月12日,被執行人再次來到法院,表示其願意還錢的意願並將與申請人的協商結果告知法院。承辦法官聽後發現銀行所計算的利息與法院計算的利息存在出入,當場對照判決書進行計算,後發現利息應是二十多萬而並非申請人計算的四五十萬。被執行人聽後表示會在拍賣開始前湊齊所有錢款交至法院。

2018年7月16日,拍賣開始的前一天,被執行人將所有欠款匯至法院賬戶。法院當天即決定撤銷對其名下楊浦區國順路某號房屋房產的拍賣措施。

2018年7月19日,申請人接承辦法官傳喚後來到法院,確認金額無異,表示之前的利息是銀行方面計算錯誤,銀行是按銀行系統裡的計算方式進行計算,而不是根據生效判決來計算的。並當場歸還了被執行人的房產證、抵押權證,並出具相關材料交被執行人進行抵押滌除。

2018年7月23日,被執行人打電話到法院,表示其已經辦理完畢抵押權滌除手續。

本案中被執行人錯誤地認為只要其將名下房產出租給案外人用於經營,且系其名下唯一房產,法院就會暫緩拍賣其房產。在看到法院“動真格的了”,才急忙現身,進行協商,歸還債務,殊不知法律早已對規避執行的手段瞭如指掌,並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中有一原則——買賣不破租賃,即是說即使買賣的標的物上負有租約,也不影響買賣的效力,只不過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拍賣成交作為買賣的一種也當然適用。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有兩種例外:一是房屋在出租前已經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的變動;二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根據前述規定,被執行人出租房屋的行為根本無法阻止法院啟動拍賣程序。本案申請人申請帶租約拍賣,系避免因房屋騰退導致案件時間上拖的太久,影響債權實現。

隨著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的不斷深入,各種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不斷完善,被執行人可用於規避執行的法律漏洞盡皆被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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