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7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法庭内殴打被上诉人的旁听人员王某华依法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究竟是怎么回事?
法院处罚妨碍庭审者
旁听庭审,竟然当庭殴打他人。2018年7月27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法庭内殴打被上诉人的旁听人员王某华(女,42岁,云南昆明人)依法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旁听却当庭殴打旁人
据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王某华是上诉人董某某的妻子,当时坐在旁听席上。在法庭审理完毕后,王某华站起走向坐在旁听席的被上诉人马某某身旁,突然殴打马某某。
当事人接受处罚表示忏悔
鉴于王某华的上述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法了法庭规则,扰乱了诉讼秩序,中山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对王某华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被处罚后,王某华向法院表示了悔恨,其愿意承担法律后果。
扰乱法庭要严惩
法官提醒
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工作场所,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扰乱法庭秩序
1、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工作场所,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扰乱法庭秩序。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3、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圈圈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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