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國家稅務總局視頻會議解讀中明確表示
"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如果分別註明的,按照不包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作為印花稅繳納依據,如果沒有分別註明的,則以價稅合計數作為印花稅繳納依據。"
因此,簽訂合同時,價稅應該儘量分開註明,特別是合同金額比較大的,分開註明能節省不少稅金呢。
例如總包合同列明不含稅合同額10億元,增值稅1.1億元,那我們就按照10億元作為基數繳納印花,印花稅為30萬元;
如果總包合同中只填列了一個合同總價11.1億元,那我們只能按照價稅合計數11.1億元作為計稅依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為33.3萬元。
同樣的合同總額,印花稅卻差了3.3萬元。
建築企業應該重視這個問題,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記的價稅分離,分別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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