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1 服刑後丟了飯碗,贍養協議可否變更?

2018-08-31 來源:人民法院報

法院:根據當地生活水平及贍養義務人情況重新確定顧建兵 李 慧

餘氏父子多年前簽訂了一份贍養協議,然而天有不測風雲,兒子餘峰被判刑坐了幾年牢,未能繼續履行,餘父遂將兒子告上法庭,要求仍按之前的協議履行。那麼,法院是否會判決餘峰繼續履行之前簽訂的贍養協議呢?

父子簽訂贍養協議

家住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的餘父與前妻陳某生育一子兩女,與前妻離婚後,餘父又與比自己小20歲的顏某再婚,並生下一個女兒,尚未成年。

俗話說“養兒防老”,眼見歲數漸漸大了,又身患多種疾病,餘父想到了唯一的兒子餘峰。可餘峰對父親再婚的事一直心存芥蒂,便不予理會。

眼見兒子對自己不聞不問,餘父就隔三差五地到餘峰上班的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找領導哭訴。餘峰拗不過父親,只得答應由其一人贍養老父的要求。

最終,餘峰與父親在2006年4月12日簽訂了贍養協議。雙方約定:餘峰每年支付父親生活費14400元、全額支付父親實際支出的醫藥費以及每年保健品費用4000元,另外餘峰還須一次性支付父親3萬元,同時約定了贍養費用的給付時間,且約定餘父如再到餘峰工作轄區及上級主管部門以各種方式干擾影響工作,餘峰有權停止支付一切費用。

當日,父子倆又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若餘父違反協議有關規定,餘峰停止支付一切費用後,餘父只能以向人民法院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餘峰無故停止或部分履行主協議有關條款,餘父亦可向人民法院訴訟。

兒入獄協議成空文

兩份協議簽訂後,餘峰兌現了承諾,就這樣按照協議履行了三年。可誰曾想,前一天還是體面的公務員,翌日就因為經濟犯罪淪為階下囚。2009年7月,餘峰被判刑鋃鐺入獄。沒有了收入來源,贍養協議自然就成了一紙空文。

在與兒子簽訂協議的時候,餘父免除了餘秀、餘華兩個女兒給付其贍養費義務。現在兒子指望不上了,加上與大女兒餘秀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餘父分別於2011年、2013年兩次向法院起訴,要求女兒餘秀履行贍養義務。最終,法院判決餘秀每月支付父親240元的生活費,並承擔老人住院醫療費用的三分之一。

此時,餘峰並沒有完全忘記自己的義務。服刑期間,得知父親生病,餘峰讓妻子給父親送去1萬元的醫藥費,餘父收下8000元,退回了2000元。

2016年1月,餘峰刑滿釋放,但失去了工作,自己又沒有了收入來源,便沒有再履行之前的協議。餘父為了讓兒子繼續履行十年前簽訂的贍養協議,遂一紙訴狀將兒子告上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法院變更贍養費用

庭審中,餘峰辯稱,出獄後,雖然沒有工作無生活來源,但逢年過節,自己還送些禮品禮金表示孝心。而父親每年房租收入約5萬餘元,加上政府每個月補貼200元養老金、姐姐支付的贍養費,已足夠負擔父親晚年的各種費用。

通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贍養父母是每個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法律並未規定對於有收入來源的無勞動能力的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不給付贍養費。

鑑於餘氏父子雖就贍養問題簽訂了協議,而現在餘峰的經濟狀況今非昔比,且餘秀自2014年1月起每月給付餘父生活費240元,故法院對餘父要求餘峰按照2006年簽訂的贍養協議的訴請難以支持。根據當地人均消費支出及贍養義務人情況確定餘峰每月給付父親生活費740元,並承擔餘父醫療費用的三分之一,同時駁回餘父的其他訴訟請求。

餘峰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維持原判。(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贍養費標準應綜合考量多種因素

“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文化傳統,是每個子女應盡的責任與義務。”該案二審承辦法官曹璐說,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以老人有生活來源為由拒絕給付贍養費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本案中,餘父的房租收入、政府補貼是其合法收入,不能因此替代子女的贍養費。

曹璐說,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該義務為法定義務,是不能免除的,且每個贍養人的義務內容同等,但是贍養費標準要以贍養人的實際能力為限,由贍養人與被贍養人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的,則由人民法院根據當地的經濟生活水平、贍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及被贍養人的實際情況予以綜合考量。本案中,雖然餘父自身有部分收入,但考慮到其年事已高,身患多種疾病,還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故法院確定餘峰每月給付父親生活費740元,並承擔醫療費用的三分之一。而此時,餘峰因變故造成自身經濟狀況的巨大變化,故餘父要求其繼續履行2006年簽訂的贍養協議的訴請不合情理,法院難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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