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9 80週歲及以上老人、城鄉“五保”老人意外傷害保險的風險

目前,為進一步提高老年人抗風險能力,緩解老年人因意外傷害造成的經濟壓力,全國各地民政部門都在與保險公司聯手為80週歲及以上老人、城鄉“五保”老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費由政府出資,保險期限一年,保險期內發生意外傷害身亡或致殘的賠付2-10萬元(因保險公司及地區經濟不同,保額不同),住院治療的賠付醫療金2000元-10000元(因保險公司及地區經濟不同,保額不同),住院護理賠付2000元-10000元(因保險公司及地區經濟不同,保額不同)。

80週歲及以上老人、城鄉“五保”老人意外傷害保險的風險

意外傷害保險

此種保險,本身是政府為老年人做好事,但要防止實踐過程中出現風險。80週歲及以上老人、城鄉“五保”老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屬於人身保險的範圍,保險金額的確定、受害人的指定,應符合《保險法》中人身保險的要求。但是,目前此類保險並未指定受害人,也因為如此,可能容易產生道德風險以及一旦發生意外傷害保險事故,容易發生保險爭議。

80週歲及以上老人、城鄉“五保”老人意外傷害保險的風險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對於80週歲及以上老人、城鄉“五保”老人的供養方式,目前有兩種,一種是集中供養,即在福利院、養老院等民政機構集中供養。另一種是分散供養,這類老人有一定的生活能力,老人生活費由政府負責,日常生活由老人的遠親協助照顧。

80週歲及以上老人、城鄉“五保”老人意外傷害保險的風險

繼承法

《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在老人意外傷害保險中,如果允許投保人指定福利院、養老院為受益人,如果保額過高,不排除道德風險的可能性。如果不指定受益人,在集中供養方式中風險可能小一些,在分散供養中,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協助政府護理老人的遠親,可能是老人的法定繼承人,保額過高,仍然存在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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