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 簽訂合同後,合同終止到底該怎麼繳納印花稅

簽訂合同後,合同終止到底該怎麼繳納印花稅

在日常公司簽訂合同時,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可是,合同作廢是否就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了嗎?現將合同作廢是否繳納印花稅等有關事項與大家進行探討討論。

一、基本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三)營業賬簿。(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總結:納稅人只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簽訂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合同,都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簽訂合同後,合同終止到底該怎麼繳納印花稅

 二、案例分析

【案例】A公司與B公司2018年1月簽訂合同,A公司將其持有C公司8%的股權以36,000.00的公允價轉讓給B公司,合同約定自簽訂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內付清全部股權轉讓款,B公司2017年2月10日支付股權轉讓款2,000.00萬元,併到C公司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股東變更登記。截止2017年10月,B公司都未能支付股權轉讓款餘款,經雙方協商一致,廢止合同,A公司退還B公司股權轉讓款1,400.00萬元,如意公司配合到C公司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股東變更登記,並股東變回A公司。A公司以合同作廢為由,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印花稅。2018年8月被主管稅務機關稽查局處以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88〕國務院令第11號)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根據以上規定,納稅人是否繳納印花稅,應該只看合同的簽訂與否,與簽訂合同是否作廢無關。也就是說,只要雙方簽訂了應稅合同,那麼就應該在合同簽訂後申報繳納印花稅,而與該合同的過後作廢、是否履行無關。 另外,《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第七條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因此,A公司應按稅法規定補繳印花稅18萬元,並承擔相應滯納金和罰款。

簽訂合同後,合同終止到底該怎麼繳納印花稅

總之說明,不管合同是否進行下去,再簽訂合同後的徵收期就應該申報、繳納印花稅。以免偷稅漏稅!

有什麼建議或者意見,請在下方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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