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9 媽媽說:字是不能亂籤的

筆者曾在送達的時候,碰到這樣一個當事人,他說:“我媽媽從小就告訴我,字是不能隨便亂籤的。”他的話,我非常地認同,每個人都應當有防範意識,凡是簽了字,就應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2018年1月2日,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卞某訴王某、黃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協商,原告卞某同意將蕪湖經開區天門山提子葡萄採摘樂園所有設施及建築轉讓給被告王某,同時由王某與東梁社區重新簽訂土地承包合同。2015年11月11日,原告與被告王某補充簽訂《協議書》,約定:1.原告以750000元的價格將天門山提子葡萄園轉讓給被告王某;2.原告將其與東梁社區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給王某,並註銷天門山草莓提子葡萄園;3.因被告王某當時累計已支付轉讓款490000元,故協議約定被告應於天門山草莓提子葡萄園註銷之日起1個月內支付剩餘轉讓款250000元(因原告曾口頭承諾承擔被告員工工傷費用10000元,故減少10000元)。協議簽訂當天,原告註銷了經濟技術開發區天門山草莓提子採摘樂園。經原告催要,被告於2016年4月5日支付了轉讓款50000元,於2017年4月20日支付了40000元,被告現仍欠原告160000元。原告為維護自身權益,遂成訟。然被告王某辯稱,雙方口頭約定轉讓款為600000元,協議上寫的750000元不屬實,王某不識字,對此不知情。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確係原告卞某、被告王某本人簽字確認,同時向案外人嚴某、吳某甲、吳某乙、卞某甲、邢某某進行詢問,並製作《談話筆錄》五份,筆錄內容表明證人對事情經過的具體情況並不清楚,此外,吳某甲系2014年聽說雙方轉讓的部分情況,與2015年11月11日簽訂協議時間相隔較長,上述三人均不知曉原告卞某與被告王某最終約定的具體內容,因此法院依法確認原告提交的《協議書》的真實性,並認定該《協議書》的證據效力,兩被告的答辯意見不予採納。

原告卞某與被告王某簽訂《協議書》未違反法律規定,雖然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王純香認為轉讓金額與實際情況不符,但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同時被告王某以不識字進行抗辯理由不成立,被告王某應按約定履行義務。原告卞某主張的160000元於法有據。

綜上,法院依據協議書內容作出公正判決,原被告雙方最終均服判息訴。筆者建議,在簽字時都應當謹慎小心,每個人都應當對自己的簽名負責!

(蕪湖經開區法院 安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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