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魯山“冰釋前嫌”案情,為什麼出現反轉?

中囯觀察家


“冰釋前嫌”?這宣傳本不該如此

基本情況 :

近幾天,魯山檢察院的宣傳新聞在網上引起了極大的關注與熱議。根據筆者的理解,魯山檢察的宣傳稿所要講述的大體是這樣一件事:16歲的小趙強姦了17歲的小花,警察抓獲了小趙,經檢察機關批准,公安機關逮捕了小趙。由於小花和小趙都還尚未成年,魯山檢察院的檢察官為了實現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主動請心理諮詢師幫助受害人小花進行心理疏導,並促成當事雙方達成諒解。此後,由於犯罪嫌疑人小趙的悔罪態度和雙方諒解的達成,經過羈押必要性審查,對犯罪嫌疑人小趙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需要說明幾點:

第一,這個案件並未到此結束,該案應該尚處於偵查階段,按照法律程序,小趙最終將在法庭上接受法律的審判,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小趙是否有罪、犯了什麼罪、依法應該受到的什麼樣的懲罰,都將由法官在法庭上宣告。這是必然的程序,與這個案件是否成為輿論熱點無關。

第二,取保候審和逮捕一樣,都是刑事強制措施,這樣的強制措施,根本目的在於保證犯罪嫌疑人不逃跑、不會再度危害社會,在後續的審查起訴、法庭審判等環節中,小趙都必須到場,並最終根據法庭判決接受應有的懲罰。

第三,基於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檢察官都會努力做到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本案中,當事雙方達成諒解,以及根據羈押必要性變更強制措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筆者認為 人們對一件事情的感覺,很多時候取決於講故事的方式。

筆者認為,這一事件之所以引起廣泛關注,關鍵在於宣傳中的不恰當表述。現實中很多人對刑事案件的程序步驟以及檢察院的工作內容並不瞭解,魯山檢察院的宣傳內容沒有講清楚刑事案件的程序階段,也沒有說明這個案件現在所處的階段,而根據報道的內容推測,該案應該還處在偵查階段。但一個“冰釋前嫌”的字眼,很容易讓人們誤以為這樣一個惡性犯罪案件就這樣不了了之,就這樣結案了。同時我們不難想見,受害人及其家屬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心理的創傷與隔閡,能夠達成諒解必然是檢察官與雙方家庭一起付出了巨大努力才實現的,冰釋前嫌卻是幾乎不可能達到的。 實際上在這個案件的辦理中,檢察官為了保護兩個未成年人做了很多努力。然而,這些努力卻因為一篇宣傳稿而受到了輿論的關注和質疑。這一事件,也讓我們再次思考,我們要怎樣做好宣傳。隨著很多單位宣傳任務的加重以及很多單位對宣傳的重視,在保證量的同時,也要把控好宣傳內容的質,更要有對宣傳工作的清晰認識。以檢察院為例,檢察院作為司法機關,其核心工作在案件辦理,近年來司法改革推動了精幹力量向辦案部門傾斜,一些單位的領導也漸漸忽視了綜合行政部門的重要性。魯山檢察院的這篇報道,也許是編髮的人員因為不懂業務把握不好案件的角度,也可能是辦案人員把握不好外宣詞彙而沒能貼切地講清案情。無論怎樣,最終都是沒有達到想要的效果,這宣傳本不該如此。

當然,事件還有待進一步調查,但有一點,那就是宣傳無小事。


軍師囈語


“冰釋前嫌”這個詞,用在強姦這樣的重罪上,讓人感覺到,執法者有點和稀泥,沒有依法辦案。

因為這不是一般的民間糾紛引起的刑事案件,也非常識可以被和解的案件,但似乎檢方卻沒有注意到這些,反而在自媒體上宣傳自己得到了嫌疑人家屬(父母)送來的錦旗,不知道受害人家屬怎麼看?法律的依法實施該怎麼看?

目前有沒有反轉,還不能下定論,不過,引起了足夠的關注,是肯定的。

魯山縣檢察院(未成年犯罪檢察科)的刑事和解,是否存在違規,或施用法律錯誤?或者說是偏袒嫌疑人。

純從法律上來講,強姦案件,算是重罪了,它是不適合刑事和解的。

尤其,這裡的受害人還是未成年人,也就是強姦未成人。

一般刑事和解,只有兩類案件。一類是民間糾紛,例如鄰里因瑣事打架鬥毆互相誹謗等。第二類就是過失犯罪,因為自己的過失造成對方傷害。

但強姦案是典型的故意犯罪,是一個很重的罪,最重的是死刑,既不是民間糾紛,也不是過失罪,當然按規定——不能適用和解!


左會計右法律的牛老實


這是基於真正意義上的點贊,或者說形而上意義上的也罷,即為他們不拘泥成規,勇於擔責當任,勇於開拓出新,勇於披荊創行的精神。

說到這兒,我們會想到那些防衛反殺的諸多案例,因主事們的墨守,怯於擔責,庸政懈怠,不思進取,耽於守成而被粗暴簡單地將反殺方定為防衛過當,而投之囹圄,頗失情理人心。

就此案來講,其中必有兩相通融之隙,讓主事者介入雙方冰釋前嫌,被告與原告都是在校高中生,被告不到入刑年齡,二人應是平時熟悉,甚而有感,但不至於相戀程度,不然被告何以能帶原告至於隱秘處?被告起意,想那原告女生自來受家庭警告提示,潔身自好,避諱此事,而待被告強行得逞後,原告自然痛苦崩潰,驚慌失意,不知所措,兼以突發,則必訴之於父母,由是案發。

依據主事理路,結合本人有理推斷,則一不入刑齡,二惡性較小,三在校升學,四中有緣由,五原告躑躅。原告父母應已瞭解二人情況,於心已懈,且通過雙方家庭私下交接,公家介入,而有此判。

但網無法外之地,人無法外之齡,此案結果必然會引起爭議,與上面介入,或又在長期。

雖又有爆料稱此案主事者曾私下調解過失x人案,則更嚴重,但我不信在機器與神獸面前,他們會毫無原則,膽敢與神獸與法理囂張相抗!

元芳,你怎麼看?



淵鯨


魯山縣檢察院做法本沒有錯,但是宣傳方式上出了問題。

魯山這個案子是強姦案不假,但這個強姦案有其特殊之處。案子的兩個當事人,都是十六七歲的花季少男少女,且彼此之間應當是熟識的,否則也受害者也不會跟嫌疑人去到隱秘處。雖然報道沒有披露細節,但合理的推測是,兩人大概是處於朋友以上、戀人未滿的程度。孟子曰,“知好色而慕少艾”,未成年的小趙在性衝動之下,偶發的強行與女性朋友發生性關係,固然是犯罪,但其主觀惡性顯然沒有成年人的強姦案來得重。並且,小趙在後續的調查、審查過程中,都能夠坦白交代自己的行為,並誠懇悔過,可以說,不逮捕小趙,並不會對後續的案件審理造成影響,檢察院變更刑事強制措施是合理的。

檢察院的錯誤在於,宣傳的重點沒有放在變更強制措施的講理說法上面,而是放在了被害人諒解的“冰釋前嫌”。事實上,被害人是否諒解,影響的是最終的量刑環節,對於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是否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的關係並不大。然而把宣傳重點放在“冰釋前嫌”,再加上“我兒子終於重新回到學校上學了”等不當表述,不僅容易激起觀眾的惡感,更加容易讓不明真相的吃瓜群眾把變更刑事強制措施與免於刑事處罰劃上等號,就普法效果而言,實是起了反作用。

此外,需要強調的是,該案件尚未宣判(只是在取保候審),檢察院貿貿然就“冰釋前嫌”了,很容易干擾到後續的法院審判。前面檢察院取保候審送了錦旗,法院如果判了實刑,是不是就該捱罵了?


冷炎


我同意這種觀點,雙方熟悉,關係好都妙玲。關鍵在於這些情況法律上不認可,並不是說熟悉,關係好,年齡小就可強姦,夫妻也不行。建議魯山先獨立,建立自己的法律,然後按自己的法律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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