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依据虚假材料误登记,应主动启动纠错程序

黑龙江高法

基本案情

刘某某的林地与姜某的林地相邻,双方林地边界不尽明确。双鸭山市政府在未划清双方林地四至,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姜某提供的虚假申请材料,为姜某颁发了林权证。刘某某认为双鸭山市政府为姜某颁发林权证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双鸭山市政府为姜某颁发的林权证。

裁判结果

双鸭山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与姜某林地边界不明确,双鸭山市政府在为姜某颁发林权证过程中,未划清双方林地四至,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仅依据姜某提供的虚假申请材料,即为姜某颁发了林权证,颁证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刘某某的合法权益。该案审理过程中,经主审法官与双鸭山市政府深入沟通,向其释明为姜某颁发林权证的行为存在违法之处,双鸭山市政府意识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当,随后启动了主动纠错程序,撤销了为姜某颁发的林权证。鉴于双鸭山市政府主动纠正了违法行为,刘某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撤诉符合法定条件,遂裁定准予刘某某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如发现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诉讼,行政机关都有责任和义务主动纠正,这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本案中,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之处,主动启动自纠程序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体现了行政机关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其勇于认错纠错的正确态度值得肯定,且对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展现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节约司法资源都具有积极的示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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