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失主追小偷,摔倒身亡,小偷转头正好看到,无动于衷继续跑,小偷要负法律责任吗?

LOVE琪少


一直以来争议最多的是失主追小偷过程中,小偷意外死亡,失主是否承担责任,在很早以前的案例中确实有过追赶者被判承担一定责任的。而此案例却是追赶者意外死亡,那么小偷到底应不应该担责呐?



我个人认为小偷必须承担责任,而且无论他是否回头看到,都应该担责,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1,二者之间存在侵权因果关系,死者死因完全是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追赶小偷的,也就是说小偷如果没偷自己财物,他自然不会去追,所以必须担责!

第二,即使是见义勇为者追赶小偷都需负责,因为见义勇为者是为保护他人或集体财物,勇于追赶违法分子,出现意外,不光需要嘉奖,小偷也要因此担责,因为这是小偷犯罪过程中导致的(逃跑过程依然属于逃避法律制裁的违法过程)。


第三,常规案例中,就连小偷死伤,追赶者都应该有救治义务的,最起码打电话报警和叫救护车进行抢救,而小偷回头看见,未加救治,这会使其罪责更加重,因为他也属于见死不救的行为,尤其和他还有直接关系,所以还要加重处罚及赔偿死者损失!

随着法律越来越健全,也逐步坚定的站在正义者的一方进行案件处理了,大家看下下图中关于几天前发生的“失主及邻居追赶殴打小偷致伤,小偷索赔14万,处理结果是:不赔!”大大提升人们对正义的看法!大家看下下图事件描述:

法律不再以“我弱我有理,我老我有理,我死我有理”为判定依据,而是永远站在正义者的一方去判定责任,这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所以该小偷必须承担责任!

大家如有其他见解,请于下方回复交流。可加我关注了解更多奇趣新闻,记得点赞呦!


遇我得福


小偷应该定什么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小偷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至少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失主追小偷摔倒身亡,小偷又该怎么处理?

可能大家都会以为小偷比较接近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在过失犯罪中,有因果关系,才能成立犯罪;没有因果关系,不能成立犯罪。一般来说,失主实施追赶行为通常不足以致人死亡,因此失主因摔倒死亡很难从法律上直接认定与小偷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很难认定小偷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那么失主死亡是不是就是自找的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正好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之列。

综上所述,失主追小偷过程中摔倒身亡并不能单独定小偷别的罪行,但是可以作为小偷犯盗窃罪的加重情节来出来。

以上是我的回答,我是法律咨询乔也,擅长领域物业纠纷,交通肇事,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


法律咨询乔也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如果是小偷摔倒身亡,我想绝多数的都会认为失主没有责任。但是,如果是失主追小偷自己摔倒身亡,那小偷要不要承担责任,这个争议就比较大了。

那失主追小偷,摔倒身亡,小偷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刑事责任

如果认为小偷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比较靠拢的罪名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标准。在过失犯罪中,有因果关系,成立犯罪;没有因果关系,不成立犯罪。一般来说,失主实施追赶行为通常不足以致人死亡,失主因摔倒死亡很难从法律上直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鉴于小偷已经涉嫌盗窃罪,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我建议将失主追赶小偷死亡的结果作为盗窃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类型进行评价,小偷仍然只构成盗窃罪,只是在量刑方面进行考虑,不再针对死亡另行定罪量刑。

民事责任

我国明文规定,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根据这个法律规定,显然法律是鼓励公民抓小偷的,追小偷的行为合理又合法。而失主追赶小偷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小偷的盗窃违法行为。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比刑法的因果关系要求相对较低,从民事赔偿角度,小偷对于失主死亡需要承当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要求小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既是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也是让犯罪者得到相应的处罚。

大家有不同意见的可在评论中发表,一起探讨。


叶律师


法海一粟认为,本案中,小偷应当对失主摔倒死亡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本案属于侵权案件。这是因为,从案件事实本身来看,双方之间要么是违约责任,要么是侵权责任。既然双方不是合同关系,那么,就应当是侵权关系。因此,探讨小偷是否应当对失主摔倒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应当从侵权的角度予以分析。


2、侵权责任的构成。基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以及侵权法理论,侵权责任的构成一般需要具备四个要件,这就是行为、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就本案而言,说失主摔倒死亡的后果与小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不会有太大的争议。

本案存在争议的是:小偷是否存在过错。

3、小偷存在过错。过错是什么?在侵权法理论上,对于过错的概念存在争议,有所谓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等等。有人曾经概括为“三派四说”。但是,无论哪种学说,其目的应当是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问题,而不为了理论而理论。法海一粟认为,过错的概念包含法律价值的选择,或者说,过错的概念包含法益平衡的理念。这是因为,法律是行为规范,其适用不仅仅是从条文到条文的技术,而是弘扬正义,遏制邪气的一个重要的手段。本着这样的法律价值的选择及法益平衡的观念,在本案中,应当认定小偷存在过错。

因此,法海一粟认为,小偷应当对失主摔倒死亡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盗窃罪是肯定的,但是显然问题所问的内容更负责一些。这里面其实包含两个问题:

第一,盗窃者是否存在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被盗者死亡的责任?

第二,盗窃是否应当因未履行救助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

内容有点复杂,以下尽可能把内容描述的清晰一些,如果各位还是看不懂,那就只能怪笔者能力不济。


盗窃者是否应对被盗者的死亡负责?

首先大家要明白,在责任面前主要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而对于死亡的责任,主要在于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我们可以首先界定盗窃者并未对被盗者实施故意杀人。因为题目中界定,被盗者是因追赶小偷摔倒造成的死亡,两者之间并没有形成接触。

对此,可以这样来理解:在过程中盗窃者并没有直接实施对被盗者的相关要件,故而没有“作为”责任。同时,盗窃者逃跑过程中无法对被盗者形成支配,故而没有“不作为”责任。

当然,想必大家也都明白,这件事情跟故意杀人没什么关系。

另外,一些作者对该问题引出了“过失杀人罪”,对此,我们不妨探讨下盗窃者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相应犯罪。

关于“作为”的过失,我们这样来理解,盗窃者的积极行为是逃跑,故而其逃跑行为视为“作为”。而如果盗窃者只顾逃跑,对摔倒的被盗者置之不理,便构成了“不作为”。那么,其逃跑行为是否构成了对于被盗者死亡的过失呢?

这就要界定追逐与死亡的因果关系。目前,在这个问题上确实存在争议,两个原因:

第一,部分人认为追逐盗窃者的行为属于私力救济范畴,追逐过程是一个连贯的过程,被盗者纵然因为自身滑倒而死亡,盗窃者也应当为其死亡承担责任。

第二,另有一些人认为,过失的主体是在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形式,而两种形式均不是导致被盗者死亡的原因。严格来说,被盗者的死亡是一种意外。

这里面有一个很关键的要素,就是要界定在私力救济范畴之内,如发生意外,侵权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如果此时盗窃者不对被盗者因意外造成的死亡承担责任,注意,是指因意外造成死亡的责任。那么,对于很多关于盗窃者因为被追、被呵止等因素,最终因意外造成的盗窃者意外死亡,被盗者也不应为其意外死亡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因意外而造成的死亡,并不构成过失杀人罪。

基于该问题,还有另外一点就是盗窃者是否应当履行救助义务

不过,这方面信息存在一些障碍。

第一,当时情况是否足以要求盗窃者实行救助义务?因为按照题目的描述,盗窃者一直在跑,回头看了一眼倒下的被盗者,自然接下来还是继续跑。

题目中描述的文字是“摔倒身亡,小偷转头正好看到”,这是根本不成立的,他回头一眼最多只是看到对方摔倒,不可能在一刹那间看到对方死亡,如果他有这本事,就不去盗窃了。

所以,这是一个信息描述上的问题,对此无法解答。

第二,目前我们并没有“见危不救罪”。纵然确立了小偷未履行救助义务,也不知道怎么判。

那么,再结合上述对于“作为”和“不作为”导致人死亡的情况来看,该问题最后只能以盗窃入罪,不过虽然一些细节上并没有法律描述,但终究出现了死亡,所以会以较高量标准刑判处。

至于民事赔偿责任,就要看法院怎么判了。因为从问题本身来说,并没有涉及太多的细节,在认定民事赔偿过程,要根据细节来计算盗窃者作为侵犯人在后果之中所占的责任比例。

当然,赔偿是肯定会赔偿,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内容,如下:

【公平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综上,对于“失主追小偷,摔倒身亡,小偷转头正好看到,无动于衷继续跑,小偷要负法律责任吗?”的问题,本文尽可能从法理角度进行了阐释,也希望能帮大家一些比较细节的内容。而关于这个问题最后可能产生的结果,笔者只能说信息不足,无法明确判断。而且进入司法程序后,控辩水平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结果。


小言詹詹


一、相反案例

男子追小偷致其摔倒身亡 涉嫌过失致死被起诉

发现小偷后穷追不舍,致小偷摔倒在地死亡。近日,福建漳州男子黄某华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漳浦检察院审查起诉。

今年3月13日凌晨,黄某华正在家中睡觉,后突然感觉外面有小偷偷家禽。黄某华便起身追出门外,小偷发现失主出来便往外面的马路上逃跑。黄某华穷追不舍,当时正下着雨,路面比较滑。黄某华追了一段路后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后挣脱掉,由于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华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失主追小偷摔倒身亡,小偷是否负责?

笔者认为与上述案例的关键区别在于:上文中黄某是在下雨天中与小偷发生拉扯之后导致小偷摔倒身亡,小偷的死亡与失主的拉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而判令黄某承担责任。

而本案中小偷本身不具备可期待性,其作为偷盗一方本能反应就是逃跑,而且失主在追逐的过程中与小偷并没有肢体接触,其死亡与小偷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故而可能不会判定小偷对失主的死亡承担责任。

可能大部分人认为这种情况难以理解,但是换位思考,作为失主其财物被盗之后本能反应也是追逐,但是失主本身是可以选择放弃追逐,但是不能指望小偷停止逃跑等待失主抓捕,所以这一点上来看,看似不合理但是也有其合理的地方。

对此你怎么看呢?


麋鹿说法


首先回答问题:小偷只为自己的偷盗行为负责,不对失主的死亡负责,但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先说两句题外话:顺便浏览了一下别人的回答,发现信息污染很严重,有众多不同的观点,你要是不能甄别真假好赖,还不如不看,小心被误导。

辨别是非曲直的关键不是“我懂这个问题”,而是“我知道我懂这个问题”。“懂这个问题”,是自己对它物的认知;“我知道我懂这个问题”,是自己对自己的认知。

说完题外话,言归正传,回到问题本身:小偷应该为自己的盗窃行为负责(具体需要承担何种责任,调查后才有发言权。偷盗行为构成犯罪的,就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就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涉案物品退赔),这个无需多言;小偷需要为失主的死亡负责吗?答案是NO,但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理由且往下看。

大前提(划重点),无论刑事、行政还是民事,承担责任,首先得有因果关系。关于对因果关系的理解,举个例子:你在北京走路不看路撞电线杆上了,不能认为跟在广州看电视的我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你被撞又不是我造成的)。无因果关系,就无责任。而因果关系又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指的是……(不写了,越写越多。所以法律是一门高深的学问,绝非百度一下就能解决法律问题的。)

其次,在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关于多因一果(即一个结果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毕竟又不是我一个人的原因导致的,责任得大家承担。这个多因一果,每个责任人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我们叫“原因力”,用百分比来表示。比如,行人闯红灯,机动车过斑马线超速,造成行人受伤的,可以判断同等责任。行人受伤是司机超速和行人闯红灯共同造成的,多因一果,司机超速跟行人受伤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50%.

关于民事责任,只要原因力不为0,就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少的责任,一般按原因力大小承担(PS:行人跟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除外)。比如,造成损失100,原因力50%,那就赔偿50。

关于刑事责任,一般要求原因力超过60%以上(机动车死三人的,原因力50%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才承担刑事责任(学界把这种因果关系叫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个行为跟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的大小怎么确定?答:根据一般人的认知决定。

而行政责任(这里可能涉及的行政责任是拘留、罚款、训诫等),同样也要求原因力达到一定的量。这个不多说,没有一定的标准或价值观。

好了,解释完概念,咱又回案件本身。就本案而言,失主摔死,主要原因是他自己不小心摔倒的(这个没有人反对吧?),至少要占到80%以上的原因力。摔死这个结果跟小偷盗窃行为(逃跑行为不可罚)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这里应该是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只占不到20%甚至更少。因此无刑事责任。

但民事责任少不了(上文有解释)。假如死亡造成的各类损失总共100万,小偷的原因力最后确定为10%,那就赔偿10万。剩下90万的损失死者自担(谁让你不小心的),没人赔,其家属自认倒霉。

关于行政责任(针对的单单是失主死亡,要不要拘留小偷这个事情。关于盗窃,另说),一般属于盗窃的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具体解释了),直接处理盗窃即可。

好了,讲完了。综合归纳一下:小偷盗窃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就失主摔死这个问题,小偷无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可能民事上要赔偿一点。

下面从另外一个角度用另外一种法学理论再解释一下(怕之前讲的还不够明白):

责任,一般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先看刑事责任:小偷的行为只是盗窃,没有杀人的故意和杀人的动作,也没有致人死亡的过失和动作;小偷主观上只是想偷东西,行为上也只是实施了对财物的窃取动作,没有对失主人身采取行动。失主的死亡是自己摔死的,跟其他人无关,小偷的行为跟失主摔倒死亡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无需为失主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对这个问题,为了使非法律专业人员看得更懂,我再换一种讲法:有人死亡了,可能涉及到的罪名主要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来看故意杀人罪。小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吗?没有,他只是想逃跑,没有想杀人。小偷有杀人的客观行为吗?没有,他只是逃跑,没有拿刀或者用其他手段杀人。既没有杀人的故意,又没有杀人的行为,死亡跟小偷之间就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意杀人这个罪名不成立。

回答区也看到有人认为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我认为这是误解。何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指的是自己的某个不恰当的行为(正当防卫这种合法行为除外),客观上直接造成了别人受伤,自己有能力抢救却放任不管,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这个罪名跟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于,事件发生后,是否当场死亡,还有没有得救,是不是见死不救。如果是当场死亡,或者没有见死不救,就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当然,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也要判断因果关系)造成人受伤不救的,也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本案,首先也要判断因果关系。摔死跟小偷无论盗窃还是逃跑都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既然没有因果关系,再谈是否当场死亡、是否见死不救就没有意义了。

其实上面一段已经把过失致人死亡这种情况顺带着解释了,这里再啰嗦一下:过失致人死亡,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别人死亡,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事情不会发生,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跟故意杀人的区别是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本案,失主摔死是由于小偷过失造成的么?不是。……(不讲了,讲下去没完没了)


用户59239671925


以前失主追小偷,小偷死了,失主负责。原因是小偷的死亡是因为被追赶造成的。

现在失主死了,小偷当然要负责,因为小偷的偷盗行为,让失主挽回损失的过程中死亡的,所以小偷要为失主的死亡负责。

法律是公平的,更加上小偷的见死不救行为,最加一等。

普通人见死不救都要负法律责任,更何况失主是因为在挽回被小偷偷取的财物过程中,所以小偷必须负责,而且要判的比失主追赶小偷的过程让小偷死亡的罪还要重。

这样才能让小偷背上更大的犯罪成本,以后所有失主在追赶小偷过程中受到的伤害都要让小偷负责,哪怕摔伤了也要小偷负责。

就算没有摔伤,失主因为追赶小偷的过程造成更多的财物损失也算在小偷头上。虽然不是他偷的,损失是因为他偷盗引起的。如果他不偷,就不会发生失主从他手里挽回损失,失主就不会造成其因为追赶他造成其他的损失。

现在的小偷犯罪成本太低了,抓到了也就是关几天,所以必须增加小偷的犯罪成本。

有的小偷身上都携带凶器的,大家追赶小偷的时候,要注意人身安全,很多失主往往不注意这个问题,最后不但财物没有挽回,自己还受伤。

偷盗行为引发的致人伤亡事情不少,这已经不属于偷盗这么简单了,而属于刑事案件。


一号风手


这个提问里面涉及到了两个事件,我们首先来分析清楚事情的前因后果,然后做以分析。

事件一:小偷偷东西,致使失主摔倒身亡,回头看到,却没有帮助,致使最终失主死亡。

在这一事件过程中,首先小偷偷东西是主观原因,也是诱发最终恶果产生的直接性因素,有一点蝴蝶效应的感觉,小偷偷失主的东西,失主不小心摔倒受伤,小偷为了金钱财物,看到失主受伤害却没有救助,致死死亡,中间如果缺少一个环节,或者讲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不会产生伤害,但是一切都是那么的巧合,就拿小偷来说,也没想到偷了一件东西致使人死亡,何况是摔到死亡。

在这个问题上也许环游小偷的主观认知,潜意识的思维影响了他对这位失主的二次救助机会,最终自己也尝到了伤害别人所应该承担的责任。我们来仔细看一下这个问题:小偷偷东西主观上已经在犯罪,这是不用怀疑的,并且已经对于主观意识进行了实践操作,这已经是事实。

在法律上已经可以定罪,其次因为在伤害别人的过程中见死不救,这是其主观能动性上的一种侥幸心理,这下这件偷盗事件的性质就严重了,所以说对于这个小偷和这个事件上不论从法哪个角度出发都是有罪责的,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件二:追小偷,致使小偷跳河溺亡。

在这一事件中,人们纠结和探讨的就是追小偷的人是否应该为这个小偷的死进行负责,这是问题的关键点,也是人在所关注的焦点。

追小偷的人,首先主观上是帮助他人,是出于一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现,这种行为是属于正向正能量的,即使最终致使小偷跳河溺亡,但是这种行为是值得提倡的,站在社会学的角度和社会氛围的立场去思考的话,我们肯定是表扬抓小偷的,批判小偷的。这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加入在这件事情上的处理不够深得民心,总是在用一些歪理来让这位抓不小偷的人遭受莫名的伤害,我想这个社会上将会再次上演“扶不扶的问题?”,这是一次对于社会价值走向的案件探讨。

当然追小偷的方式或许有一点极端,毕竟当人们只有一颗帮助别人的心时,做事的专注度就比较高,都是追求完美,那么小偷也一样,走投无路,被迫跳河,最终酿成悲剧。

在这一个事件中,我认为作为社会的这个大的标尺这时候就需要发挥作用了,当然这个角色由我们的政府来充当,毕竟为人民服务是要做到实处的。适当为小偷的身后事做一些社会福利性政策,毕竟是一人有罪,不能牵连孩子,对于抓小偷的人进行表扬,必须要表扬,这代表的是一种正能量的社会价值观念,同时予以规劝下次做事要张弛有度,合理优化的解决问题。

对比性:事件一和事件二,在我看来,最关键的争论点在于法律的准则和社会观念之间的矛盾,这个事件最充分的说明了这个问题,责任明确但是后果有点严重,这时候不知如何决断,就造成了这种不定性的事件存在,社会价值指向也就容易界限模糊,不利于社会发展。


吃情感的草


失主追小偷,摔倒身亡,小偷转头正好看到,无动于衷继续跑,小偷要负法律责任吗?失主追小偷摔倒身亡,小偷转头正好看到无动于衷继续跑。在我认为,小偷要负法律责任,为什么呢?

原来一般都是小偷偷东西被失主发现摔倒身亡或者是被车撞,失主应不应该负法律责任。而这个问题是失主追小偷,失主摔倒身亡,小偷要付法律责任吗?在我认为,小偷应该负法律责任。因为小偷错就错在见死不救小偷,如果小偷不偷东西,失主就不会追赶小偷,那么失主就不会摔倒,导致身亡,那么小偷也就必须负法律责任。谁叫小偷要偷东西,偷东西是违法的,那么多好事不去做,偏偏要干坏事,小偷受到法律制栽,理所当然,完全是自作自受。

然而当失主摔倒了,小偷正好看到却无动于衷,这小偷的良心跑哪去了?被狗吃了吗?明明自己偷了别人的东西,现在又看见失主摔倒了,却不去把失主扶起来,不打120急救,不向失主道歉,小偷的良心何在?我认为小偷至少得把失主牵起来,拨打120救护车来到现场急救,这样做,可能会挽救失主的一条人命。遗憾的是小偷偷了东西,看见失主摔倒,是因为追自己而摔倒的,却不去搀扶失主,反而继续逃跑,这到底有何用意呢?眼看失主都因为追自己而摔倒了,自己却还是不悔改,继续一错再错,最后导致失主死亡。我认为这个小偷付法律责任,合情合理合法。因为首先是小偷偷了东西,其次见死不救,害了一条人命,继续一错再错,看见了都不去扶小偷做的是挺狠的,如果自己把失主扶起来的话,可能失主不会死,自己也不会承担的过大的法律责任,这样对自己也好,对失主也好。

所以我想告诉大家的是请大家都不要做小偷,也请小偷自己好好反省反省,为什么要去偷东西了?就算自己偷了东西看见失主摔倒也去应该扶一把,至少不能一错再错了,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更多,自己更难受,大家都不好受,那么小偷肯定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以上纯属我个人观点,网友们的意见又会是怎样的呢?可以在评论区发言讨论。

我是六年级学生,请网友点评加关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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