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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負擔,現將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決定,修訂並重新發布《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
二、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後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餘額,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後結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
三、本公告施行後,納稅人申報適用16%、10%等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分別填寫相關欄次。
四、修訂後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見附件1,相關填寫說明見附件2。
五、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部分試點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調整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3月21日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
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負擔,國家稅務總局制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調整情況
(一)調整部分申報表附列資料表式內容
一是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中的第1欄、第2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刪除第3欄“13%稅率”;第4a欄、第4b欄序號分別調整為第3欄、第4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9%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9%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二是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以下簡稱《附列資料(二)》)中的第10欄項目名稱調整為“(四)本期用於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第12欄“當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合計”計算公式調整為“12=1+4+11”。
三是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中的第1欄、第2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13%稅率的項目”和“9%稅率的項目”。
四是在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表式內容中,增加“二、加計抵減情況”相關欄次。
(二)廢止部分申報表附列資料
一是廢止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以下簡稱《附列資料(五)》)。
二是廢止原《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
納稅人自2019年5月1日起無需填報上述兩張附表。
二、本公告施行後需注意的事項
(一)納稅人申報適用16%、10%等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分別填寫相關欄次。
(二)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餘額,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後結轉填入《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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