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1 因大貨車開遠光燈晃眼,男子怒砸貨車擋風玻璃,這事法律怎麼管

江西男子胡某從事水果販賣生意,經常凌晨駕車前往井岡山。2018年7月至9月期間,胡某駕車前往井岡山,途經105國道蘇溪至泰和路段,會車時遇大貨車未按交通管理法規使用燈光,影響其駕駛視線。為發洩不滿情緒,胡某在駕車行駛過程中,使用石塊砸毀來往大貨車的擋風玻璃。

因大貨車開遠光燈晃眼,男子怒砸貨車擋風玻璃,這事法律怎麼管

經調查,胡某因國道大貨車使用遠光燈影響其視線,在駕車途中多次怒砸使用遠光燈的大貨車擋風玻璃。經鑑定,被損毀的財物價值共計6042元。

雖然大貨車在會車時使用遠光燈違反了交通法規,但胡某“以暴制暴”的行為,也違反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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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多次砸毀大貨車擋風玻璃的行為,法律將如何懲治呢?

胡某在國道上,砸毀車輛擋風玻璃,不僅威脅了車輛行駛安全,也給司機造成了財物損失。行駛中的車輛屬於危險工具,砸毀擋風玻璃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雖然本案胡某實施了數次違法行為,但均未導致交通事故,不能追究其交通肇事罪責任。

那麼,胡某涉嫌什麼犯罪呢?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了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本案胡某,隨意砸毀會車車輛擋風玻璃的行為顯然屬於任意毀損公私財物,且損毀標的是正在行駛的車輛,極易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屬於情節嚴重,涉嫌尋釁滋事罪。

如果,胡某在砸毀正在行駛車輛的擋風玻璃時,引發了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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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呢?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本罪屬於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後果。

本案胡某在道路上砸毀車輛擋風玻璃,嚴重危害車輛行駛安全,違反交通法規。胡某砸玻璃是為了發洩情緒,不是為了殺人或者傷人,不構成故意犯罪。如因此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屬於應當預見而疏忽大意,涉嫌交通肇事罪。

所幸的是,雖然本案胡某多次砸毀車輛擋風玻璃,但並未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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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為發洩不滿情緒多次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考慮胡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法院最終判決胡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衝動是魔鬼,切不可因一時洩憤,以暴制暴。本案胡某,選擇用簡單粗暴的方式解決問題,終究也逃不過法律對他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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