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被拆迁人是否有权要求原地回迁?旧城改造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旧城改造其实就是指某个城市的局部或是城区的整个部分的改造,一个城市面貌的改变以及城市功能的提升是离不开“改造”的。想要让城市变得更美,让人们居住条件变得更好,那对稍落后的地区进行改造是一件必不可少的事情。

不过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因改造工程重大,涉及的群众又多,也难免会存在矛盾。可是引发矛盾的导火索往往是拆迁补偿方面。有的相关部门甚至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徇私枉法,动用黑恶势力来达到拆迁的目的。

被拆迁人是否有权要求原地回迁?旧城改造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2010年由中石油集团公司投资,由辽化公司主持委托有关部门对辽化某生活区进行旧房改造,项目规划总投资4个亿,而中石油拨款3.9亿。在有关部门进行民意调查时,用大户型房屋骗取民意(有关部门声称为45、55、75、90、110平米房型,但是事后却告知为43、53、63平米房型),倒腾出的地段用于商业开发,因韩先生等人要求原址回迁并享受80-90平米房屋,可有关部门以要求过高为由而停止拆迁,但是有部分人已经全部搬迁完毕(其中有70多户被行政强拆)并回迁到原来的位置。随后,有关部门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及依据的情况下,雇佣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偷拆等违法行为将韩先生等人的合法房屋非法暴力强拆,且动用了黑恶势力暴力殴打韩先生等人。忍无可忍的韩先生,为了讨回公道,随即委托了凯诺律师。

凯诺律师随后就前往强拆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并向周围居民了解了实际情况,经调查,韩先生等人的房屋确属合法房屋,而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也是事实,针对有关部门实施的强拆行为,凯诺律师决定起草诉状,要求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好在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公正的审判下,判决有关部门强拆行为为违法,可是有关部门依旧一意孤行,实施强拆,对于这种情况,凯诺律师指导韩先生等人向监察局邮寄了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的请求书。于是,相关负责人联系到了韩先生等人,请求协调解决事情,最终,在凯诺律师的陪同下,双方私下达成一致意见,且韩先生等人也获得了满意的补偿。

在实践过程中,这种案件并不少见,拆迁方为了以低成本征收往往会使出各种花招吓唬被拆迁人。

那么在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是否有权要求原地回迁?

回迁安置房是城房改造的政策,根据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那么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对于旧城改造的,被征收人提出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方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是有权提出要求原地回迁的。

旧房改造的补偿标准

一是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但要注意,该区域内的房屋价值本身和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征收方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标准来实施拆迁的话,被拆迁人是有权参照周边市场价获得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是周转补偿费也就是安置过渡费,通常给予被拆迁的安置房都是期房,期房是有一定期限的,而此时被拆迁人就得通过租房来度过这一段时间,不过被拆迁人要注意的是,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的过渡费应按照被安置人口来计算。

三是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旧城改造过程中遇到不合理补偿或是违法强拆,都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征地拆迁中的纠纷,切忌使用暴力行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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