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 江蘇哈工智能機器人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江蘇哈工智能機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工智能”或“公司”)於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一中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2019)京01民終8649號】。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公司(曾用名“成都蜀都大廈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友利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曾於2000年3月3日參與設立了成都蜀都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蜀都投資”)。因蜀都投資與深圳市冠日瑞通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冠日”)清算責任糾紛一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於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01201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蜀都投資與北京德勝信達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北京萬誠科技發展公司賠償深圳冠日貨款損失8,773,770元、違約金損失438,688元並賠償利息損失。該判決已經生效並進入執行程序。執行過程中,深圳冠日向海澱法院申請追加江蘇友利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利控股”)作為被執行人,海淀法院於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6)京0108執異144號】執行裁定書,裁定追加友利控股為執行依據為【(2014)海民初字第01201號】民事判決書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並在未繳納出資9,200萬元範圍內就上述判決書確定的蜀都投資應履行而未履行的債務對深圳冠日承擔清償責任。相關內容詳見公司於2017年1月14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關於收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的公告》( 公告編號:2017-04)。

鑑於糾紛及訴訟發生時間較遠,在2017年初公司控制權變更後,公司新任管理團隊在瞭解相關情況後,為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權利,於2017年1月22日向海澱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同日,公司收到海淀法院送達的受理案件通知書。相關內容詳見公司於2017年1月24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關於提起訴訟案件的公告》( 公告編號:2017-11)。2019年7月,公司收到了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2017)京0108民初6549號】,詳情參見公司於2019年7月4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關於收到民事判決書的公告》( 公告編號:2019-053),公司因不服海淀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2017)京0108民初6549號】的判決,特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訴,詳情參見公司於2019年7月31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關於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 公告編號:2019-057)。

二、判決情況

一審判決結果:

根據海淀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2017)京0108民初6549號】,本次訴訟判決結果如下:駁回原告江蘇哈工智能機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61,800元,鑑定費125,600元,原告江蘇哈工智能機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已預交,由其自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判決結果:

根據北京一中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2019)京01民終8649號】,本次訴訟判決結果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61,800元,由江蘇哈工智能機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就該訴訟已計提預計負債26,542,420.92元,因此本次訴訟對公司當期損益不會造成重大影響。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京01民終8649號。

特此公告。

江蘇哈工智能機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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