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8 海信家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章程》修訂對比表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適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知期限等事項規定的批覆》,在中國境內註冊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期限、股東提案權和召開程序的要求統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 海信家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於2019年11月26日召開會議,建議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對現行《公司章程》的相關條款進行修訂。此外,為保證本公司業務的正常開展以及提高股東大會議事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本公司控股股東青島海信空調有限公司(「青島海信空調」,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516,758,670股,佔本公司總股本的37.92%)於2019年11月26日出具《關於增加貴司2019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臨時提案的函》,要求將“關於修改《公司章程》有關條款,並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代表本公司處理因修改《公司章程》而所需之備案、變更、登記及其他相關事宜的議案”提交本公司2019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上述事項具體請詳見本公司於2019年11月27日在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發佈的《第十屆董事會2019年第十次臨時會議決議公告》(公告編號:2019-065)、《關於2019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增加臨時提案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066)、《關於召開2019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增加議案後)》(公告編號:2019-067)以及在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發佈的《〈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修訂對比表》(「原《〈公司章程〉修訂對比表》」)。

由於上述提案具體涉及對本公司現行《公司章程》第9.6條“關於類別股東大會召開程序”的修訂,根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的規定,相關修訂需召開類別股東大會審批通過,方可進行。考慮到召開類別股東大會需於會議召開45日前發出通知的要求,為提高本公司議事效率,本公司董事會刪除對現行《公司章程》第9.6條的修訂建議,現將原《〈公司章程〉修訂對比表》更正如下:

原公告:

現更正為:保留現行《公司章程》第9.6條內容,不予修訂。

更正後的《〈公司章程〉修訂對比表》具體內容如下:

說明:上述“……”為原章程規定,本次不涉及修訂而省略披露的內容。

本次對股東臨時提案內容的修訂,已徵得本公司控股股東同意。

本公司將於本公司2019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的《關於修改〈公司章程〉有關條款,並授權董事會代表本公司處理因修改〈公司章程〉而所需之備案、變更、登記及其他相關事宜的議案》涉及的《公司章程》修訂內容,以本公告披露為準。

由此給投資者帶來的不便,本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海信家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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