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 下列4種財產,親生子女也不能繼承

下列4種財產,親生子女也不能繼承

關於遺產繼承,一直是訴訟中比較常見的問題 ,爭論點之一就是誰有繼承權,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順位繼承,子女父母和配偶都有繼承權,按照法律規定,繼承人很好確定。

其次就是遺產的問題,也就是確定哪些東西可以繼承,哪些不可以,很多人對此都不清楚,還認為只要是被繼承人佔用的、所有的都是可以繼承的。其實不一定,以下4大遺產盲區,快來了解一下。

1、不屬於逝者的財產

如果完全與被繼承人無關,那也不會牽扯到繼承的問題,關鍵就在於被繼承人對該財產是不完全獨立佔有,最常見的就是夫妻共同財產。比如說,丈夫去世後留下遺囑將房產留給兒子,但這套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單獨一人就不能決定其整體歸屬權的;兒子只能繼承屬於父親的那一部分房屋產權,像售賣房屋這樣的行為,必須經得其他產權所有人的同意。

2、補助金

被繼承者去世後,一般來說會有一些補助金,特別是因事故去世的,還會有賠償金;有很多案例都是繼承人們要求平分補償金。但實際上,這是一個很大的誤解,補償金(比如工亡補償)是賠償給逝者家屬的,不同的關係賠償的比例不同,這不是遺產因此不能當做遺產來要求分配。


下列4種財產,親生子女也不能繼承

3、使用權

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擁有使用權但沒有所有權的東西,比如說農村土地和公租房。農村土地被徵用時雖然要賠償,但這並不說明該土地的所有權就是該農戶的,宅基地劃分給農戶,能夠被繼承的只有土地上被批准修建的房屋,而土地則是屬於集體的,不歸個人,自然就不能當作個人財產來繼承。

4、權利

權利是屬於個人的,公民自己獲得的權益的收益期限都是有規定的,最長終生 任何人都無權繼承。比如說,低保戶享受低保的權利、工傷致殘享受津貼的權利、獲得養老金的權利、醫療保險的權利等,還有一些其他的人身權,都是獨享的,去世即終止,不繼承。

以上4種財產不能繼承,跟身份無關,即使是我們認為的親生子女繼承父母遺產這樣毫無疑問、天經地義的關係,以上財產也不能被繼承。大家尤其要弄清楚,權利即使能夠創造收益,但其本質還是不屬於"個人財產",此外,還要弄清楚"使用權"與"所有權"的關係,才算清楚了遺產的定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