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自動投案行為發生在嫌疑人被辦案機關控制之後的,是否成立自首?

陳名芳


自動投案是自動投案,自首是自首,不能等同。只有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才能認定為自首。


關於“自首”根據最高法《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當然,如果你已經被民警實際控制,或者被群眾抓獲,這個是不構成投案的。你都被抓了,還怎麼自首?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關於如何認定自首,有刑法和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還是比較複雜的,現在只針對這個問題做一個簡單的解釋。

刑法第67條對自首有規定,具體為“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從這個條文字面理解來看,構成自首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個是主動投案,另外一個是如實供述罪行。提問的問題其實就是在問如何理解自首的構成要件即何為主動投案。

大部分的主動投案都是常規的表現情形,即自願的主動前往有關部門接受調查,但是往往還存在一些變種。比如說上文提到情形,往往一些人員由於行跡可疑,可能會遭到公安人員的排查,雖然說此時沒有掌握涉嫌犯罪的證據或者線索,但是往往公安機關的人員也會將其口頭傳喚至指定地點接受調查。那麼這種情況下,這些人員形式上肯定是被動歸案了,那麼有沒有可能被認定為自首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款對自動投案做了詳細的解釋,具體為“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依據上述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在有些情況下,雖然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懷疑,但是尚未掌握相關確實證據,還沒有被刑事立案。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是他的歸案方式看似是被動的,但是隻要其在尚未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時能夠主動交代他的犯罪事實,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工作,也是能夠認定為自首的。

故對於上面這個問題,只能說在部分情形下,在以被動形式歸案夠後仍然能夠被認定為自首。


張超律師


那要看辦案機關因為什麼控制他,如果辦案機關已經掌握了他的及其同夥的犯罪事實,那他如實供述作案經過叫坦白不叫自首。如果被控制期間主動交待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主動檢舉揭發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他人的犯罪事實,叫立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