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非法集資和“眾籌”的界限是什麼?

頭條金融


眾籌天生就是涉“眾”

相比私募、P2P等等,眾籌與非法集資關係其實相對更近。因為眾籌涉嫌的非法集資刑事更多,不僅僅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還有可能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罪。

這是因為,眾籌這一集資行為的本身模式,本身就存在比較大的風險性,其與私募不同,眾籌天生就是涉“眾”。

什麼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根據以上定義,我們可以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般同時具備有四個特點:

一、(非法性)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沒有合法主體資格;

二、(利誘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

三、(社會性)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

四、(公開性)以公開方式對外宣傳。

如果是以詐騙形式非法集資,具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目的,則認為是集資詐騙罪。由此可知,不管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罪,承諾保本付息是其一個關鍵特點,但是,在非法集資犯罪中,有不少罪名是不要求承諾保本付息的,比如擅自發行股票、債權罪,其打擊的重點,就是未經過許可進行公開發行股票、債權的行為,其並不要求集資人承諾保本付息。

眾籌從性質劃分,大致包括產品眾籌、股權眾籌、債權眾籌等。

產品眾籌,往往沒有問題

產品眾籌,你可以理解為一種產品團購,可以說是眾籌模式的起源,發起者想開發某個商品或者項目,但缺乏資金,支持者希望使用這種服務,因此預付費用,發起者開發出某個產品後,支持者根據其出資或者相應的產品或者優惠,這種模式裡面,既沒有股權、也沒有債權,也沒有直接的現金回報承諾,本質上,就是一種公開的預售,因此不會涉嫌非法集資問題。

但是,現實中往往比理論更加複雜,比如可能會出現以產品的名義進行保本付息承諾,甚至以虛擬幣的模式進行相關發行,就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定性。

股權眾籌

但是,如果是股權眾籌,也就是項目發起者缺乏資金,支持者出資後獲得股東身份,這就涉及一個關鍵問題,如果是公開的眾籌,發起者就是典型的面向社會公開宣傳,其面臨的問題就有兩個,第一是針對不特定對象尋找股東,第二是股東人數經常會超過200人或50人的限制。這導致這種模式本身就存在違法性,涉嫌的行為就是擅自發行股票,根據擅自發行股票罪的刑事立案標準,擅自發行致使30人以上的不特定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向超過200名特定的出資者出售了股票,就會涉嫌以公開方式發行股票,也就是擅自發行股票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向不特定對象或向特定對象累計超過200人發行證券,屬於公開發行證券。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如果沒有經過證監會批准公開發行,就是屬於擅自發行股票,眾籌就是如此,本質上,股權眾籌的存在就是非法的,其明確的定義,應該是限定範圍內的股權資金籌集。

如果發行人沒有通過公開方式發行,而是通過非公開的方式向特定的對象發行,最終股東人數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如果是非公開發行,就不會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非公開發行股票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屬於正常的民事經濟活動。

公開發行的方式,包括採用中介、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絡、短信、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如果行為人以轉讓股權為名義,以打電話、發傳單的名義向不特定對象或特定對象超過200人轉讓股票的,就會被認定為一種變相的公開發行行為。

另外,如果行為人表面上是發行股票,但是又承諾支持者的股票、股權有保底收益,或者由保本性質的回購承諾,這種模式,因為眾籌本身就是涉眾發行,加之以受保護的股權方式承諾保本付息,涉嫌的罪名就不是擅自發行股票罪,而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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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不是很清楚什麼叫非法集資,容易把眾籌和非法集資混淆在一起,今天我就來給大家講講他們的區別,他們之間的界限是什麼呢?

案例:有一個開發商有一塊地,準備開一個大型KTV娛樂會所,但是自己沒有那麼多資金,預計要融資1000多萬左右,他就到處找投資人來融資。

當事人是搞投融資的,手上有資本客戶,這些客戶也在尋找投資項目。當事人準備把這些客戶引入投資開放商這個KTV娛樂會所,但當事人想不是單純的投資,想引入一個綜合的線上線下的模式,那就是眾籌平臺的虛擬貨幣的形式。

說白了,就是通過眾籌的方式,將自己手上的眾多投資者的錢通過眾籌的方式,集中投給開發商。開發商修的KTV加酒店有100個房間,當事人手上有近1000個投資人,當事人想把這1000個人放到100個房間來投資。當事人準備開發發虛擬貨幣, 通過把投資的錢轉換成一種虛擬貨幣在平臺上展現出來,, 並放在該平臺來交易,當事人設想的是隻要KTV酒店的生意火爆,那麼該虛擬貨幣自然就堅挺,其貨幣價值自然就是得到爆漲,最後投資人就獲利退出。但是最後過了一年,KTV酒店只是一個掛羊頭賣狗而己,大多數都是不斷地通過投資者的拉人頭式,拉更多投資者把錢投到網上來,然後把新加入的人的錢分給前面加入的老投資者的收益,這樣搞資金池,過了兩年,資金崩盤,老闆圈錢跑路。

大家看上面的例子後,再來看看什麼是非法集資。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按照該規定,非法集資的特點有一下幾點: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通過這些非法集資的定義,上面的案例中就是非法集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像社會個人籌集資金,最後圈錢跑路。

而眾籌又叫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由發起人、跟投人、平臺構成。具有低門檻、多樣性、依靠大眾力量、注重創意的特徵,是指一種向群眾募資,以支持發起的個人或組織的行為。一般而言是透過網絡上的平臺連結起贊助者與提案者。

籌集的發起人:有創造能力但缺乏資金的人;

籌集的支持者:對籌資者的故事和回報感興趣的,有能力支持的人;

籌集的平臺:連接發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聯網終端。

眾籌模式從商業和資金流動的角度來看,其實是一種團購的形式,和非法集資有本質上的差別,所有的項目不能夠以股權或是資金作為回報,項目發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許諾任何資金上的收益,必須是以實物、服務或者媒體內容等作為回報,對一個項目的支持屬於購買行為,而不是投資行為。

上面的案例,雖然也是籌集大多數人的投資,但是通過平臺的虛擬幣的升值做為回報,還有承諾收益,所以不眾籌。

通過以上的案例,我們大概知道眾籌和非法集資的本質區別了,他們最主要區別就是承諾現金回報,還有項目虛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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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是有本質的區別的:

非法集資在?《最高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76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體來說兩者的區別由如下幾點:

一、本質目的不同,眾籌並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為目的,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是一種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手段;

二、項目發起方與眾籌平臺運營主體及出資方均能認識到,雙反並非存貸款的法律關係。支持者的出資不是以獲得利息、固定回報或高額回報為目的,而是一種項目資助、捐款或者對產品的預付款性質。

對於眾籌這種新興事物,關於眾籌的法理解釋和判斷,眾籌與非法集資僅一線之差,法律風險仍然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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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是一種犯罪活動,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眾籌是指用團購+預購的形式,向網友募集項目資金的模式。眾籌利用互聯網和SNS傳播的特性,讓小企業、藝術家或個人對公眾展示他們的創意,爭取大家的關注和支持,進而獲得所需要的資金援助。

從以上定義可知,從形式上來說非法集資與眾籌確實有某種相似之處,都是向某一群體集資,都可以通過線上或線下來完成。兩者的界限在於核心的投資標的物或者項目是否切實可靠,是否具體存在或具有可創造更大的價值的可能,這是本質區別。

非法集資與眾籌發起者的集資目的是兩者的根本區別,非法集資者一般是以非法方式將投資者的本金佔位己有。眾籌則是集資者要通過集資實現自己某種創意,或者項目。

非法集資與眾籌在表現形式上最大的區別在於對投資者收益的承諾。投資理財有一種說法,就是某一產品有4-5%的收益,那麼它基本是可靠的,如果有10%以上的收益,那就就要注意自己的本金了。

非法集資通過虛高不切實際的收益承諾,抓住人們希望獲得額外高收益的心理騙取錢財。眾籌的收益一般是可計算可評估的,屬於公開透明的。

舉個例子,A邀請BCD來家裡吃飯,說是要給大家做一頓豐盛的飯菜,然後讓BCD分別買了一些菜帶到自己家裡,BCD三人基於對未來一頓飯的收益考量,欣然答應。那麼如果A確實做了一頓飯,四個人開開心心地吃完了,這就是眾籌。如果A其實並沒有做飯的想法,只是想通過這種方式騙取BCD買來的菜,使BCD受到損失,那麼這就是非法集資。

需要注意的是從結果上來看,眾籌也可能由於項目失敗而造成投資人利益受損,到這種受損與非法集資的受損有本質區別。畢竟A根本就沒有做飯的想法和他做飯質量很差,雖然都給BCD造成損失,但是兩件事並不能拉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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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籌指通過互聯網方式發佈籌款項目並募集資金。相對於傳統的融資方式,眾籌更為開放,能否獲得資金也不再是由項目的商業價值作為唯一標準。只要是網友喜歡的項目,都可以通過眾籌方式獲得項目啟動的第一筆資金,為更多小本經營或創作的人提供了無限的可能。

眾籌特徵:

1、低門檻:無論身份、地位、職業、年齡、性別,只要有想法有創造能力都可以發起項目。

2、多樣性:眾籌的方向具有多樣性,在國內的眾籌網站上的項目類別包括設計、科技、音樂、影視、食品、漫畫、出版、遊戲、攝影等。

3、依靠大眾力量: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眾,而非公司、企業或是風險投資人。

4、注重創意:發起人必須先將自己的創意(設計圖、成品、策劃等)達到可展示的程度,才能通過平臺的審核,而不單單是一個概念或者一個點子,要有可操作性。

眾籌構成:

發起人:有創造能力但缺乏資金的人;

支持者:對籌資者的故事和回報感興趣的,有能力支持的人;

平臺:連接發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聯網終端。

眾籌規則:

1、籌資項目必須在發起人預設的時間內達到或超過目標金額才算成功。

2、在設定天數內,達到或者超過目標金額,項目即成功,發起人可獲得資金;籌資項目完成後,支持者將得到發起人預先承諾的回報,回報方式可以是實物,也可以是服務,如果項目籌資失敗,那麼已獲資金全部退還支持者。

3、眾籌不是捐款,支持者的所有支持一定要設有相應的回報。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非法集資的特徵: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聚合思維



相比私募、P2P等等,眾籌與非法集資關係其實相對更近。因為眾籌涉嫌的非法集資的形式更多,不僅僅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還有可能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罪。

這是因為,眾籌這一集資行為的本身模式,本身就存在比較大的風險性,比如,其與私募就非常不同,眾籌天生就是涉“眾”,陷入非法集資風險的概率比較高。

什麼是非法集資犯罪?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根據以上定義,我們可以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般同時具備有四個特點:

一、(非法性)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沒有合法主體資格;

二、(利誘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

三、(社會性)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

四、(公開性)以公開方式對外宣傳。

如果是以詐騙形式非法集資,具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目的,則認為是集資詐騙罪。由此可知,不管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罪,承諾保本付息是其一個關鍵特點,但是,在非法集資犯罪中,有不少罪名是不要求承諾保本付息的,比如擅自發行股票、債權罪,其打擊的重點,就是未經過許可進行公開發行股票、債權的行為,其並不要求集資人承諾保本付息。

眾籌從性質劃分,大致包括產品眾籌、股權眾籌、債權眾籌等。

產品眾籌,往往沒有問題

產品眾籌,你可以理解為一種產品團購,可以說是眾籌模式的起源,發起者想開發某個商品或者項目,但缺乏資金,支持者希望使用這種服務,因此預付費用,發起者開發出某個產品後,支持者根據其出資或者相應的產品或者優惠,這種模式裡面,既沒有股權、也沒有債權,也沒有直接的現金回報承諾,本質上,就是一種公開的預售,因此不會涉嫌非法集資問題。

但是,現實中往往比理論更加複雜,比如可能會出現以產品的名義進行保本付息承諾,甚至以虛擬幣的模式進行相關發行,就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定性。

股權眾籌

但是,如果是股權眾籌,也就是項目發起者缺乏資金,支持者出資後獲得股東身份,這就涉及一個關鍵問題,如果是公開的眾籌,發起者就是典型的面向社會公開宣傳,其面臨的問題就有兩個,第一是針對不特定對象尋找股東,第二是股東人數經常會超過200人或50人的限制。這導致這種模式本身就存在違法性,涉嫌的行為就是擅自發行股票,根據擅自發行股票罪的刑事立案標準,擅自發行致使30人以上的不特定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向超過200名特定的出資者出售了股票,就會涉嫌以公開方式發行股票,也就是擅自發行股票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向不特定對象或向特定對象累計超過200人發行證券,屬於公開發行證券。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

如果發行人沒有通過公開方式發行,而是通過非公開的方式向特定的對象發行,最終股東人數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如果是非公開發行,就不會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非公開發行股票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屬於正常的民事經濟活動。

公開發行的方式,包括採用中介、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絡、短信、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如果行為人以轉讓股權為名義,以打電話、發傳單的名義向不特定對象或特定對象超過200人轉讓股票的,就會被認定為一種變相的公開發行行為。

另外,如果行為人表面上是發行股票,但是又承諾支持者的股票、股權有保底收益,或者由保本性質的回購承諾,這種模式,因為眾籌本身就是涉眾發行,加之以受保護的股權方式承諾保本付息,涉嫌的罪名就不是擅自發行股票罪,而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天道財富李國林


非法集資,指:未經過國家相關部門批准,公開向社會募集資金,並承諾以現金,紅利,股權,物品或其他方式返利給投資者。

眾籌:也是面向社會募集資金,領域可以是任何領域,影視,產品,公益,出版,遊戲,都可以作為眾籌對象。

從原理來說,都是公開募集資金,沒有本質上的區別。不過從運營方式等其他方面來看,還是有些不同的。

非法集資和“眾籌”官方的說法就是:是否經過國家相關部門批准,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信息。

從非法集資和“眾籌”的特點來看,也有一些不同。

但存從非法集資來說,投資者投入的資金,中途基本不會出現返還現象,哪怕項目未成功,也補存在返還。

眾籌:如果項目失敗,或者融資沒有達到眾籌的最低金額,那麼所獲得的資金會返還給投資者。眾籌成功的話,投資者有優先享有的福利,這些福利可以是優先享有產品,或者可以享受某些特定的服務。


我們在網上看到的一些眾籌平臺,基本都是一些大平臺在運營,這些平臺在信譽,安全性來說,不會和非法集資一樣亂象嚴重。


財經攻城獅


眾籌與非法集資不同,非法集資通常都以承諾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為標準,且承諾的利息往往遠高於銀行利息。而股權眾籌沒有承諾固定的回報,投資者享受股東權利也承擔股東風險。

非法集資罪產生的背景是工業時代,在我國則打上了很深的計劃經濟的烙印,在計劃經濟時代,金融秩序是絕對國家壟斷的不容民間資本國外資本染指的領域,後來雖然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但這套思維觀念還根深蒂固,非法集資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罪名,其中一些罪名的設置是為了維護現行金融秩序安排的。

眾籌則是產生在網絡等新經濟成長繁榮的後工業時代,創業者通過微信、微博、互聯網等網絡工具、或者專門的眾籌網站發起自己的眾籌項目,快速的聚集感興趣的小夥伴們的資金、智慧和資源,實現快速的崛起,這是一種典型的民間小額資金的融資模式。

眾籌與非法集資的區別在於:

1、是否承諾約定的回報。非法集資通常都以承諾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為標準,且承諾的利息往往遠高於銀行利息;而股權眾籌沒有承諾固定的回報,投資者享受股東權利也承擔股東風險。

2、非法集資侵害的客體是金融機構的管理秩序。我國刑法學權威學者認為“只有當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貨幣資本的經營時(如發放貸款),才能認定擾亂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論”;股權眾籌募集的資金往往是投向一個實體的項目,並非資本經營,這就是另一個重要的判斷標準。


中公法考



債權眾籌往往會被扣上非法集資的帽子,比如說眾籌時項目約定到時返還本金,並付一定的收益,這與非法集資有點類似。那麼,具體來說,債權眾籌容易觸碰非法集資紅線的地方在哪裡呢?找法網小編接下來為您分析。

  (1)當前相當普遍的理財-資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網絡借貸平臺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臺的中間賬戶,產生資金池,此類模式下,平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即一些P2P網絡借貸平臺經營者未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發佈大量虛假借款信息(又稱借款標),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股票、債券、期貨等市場,有的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高利貸出賺取利差,這些借款人的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3)典型的龐氏騙局。即個別P2P網絡借貸平臺經營者,發佈虛假的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並採用在前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後用於自己生產經營,有的經營者甚至捲款潛逃。此類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

  債券眾籌目前已經明確規定為銀監會監管,目前主要的監管解釋為:“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更不能實施集資詐騙。建立平臺資金第三方託管機制。平臺不直接經手歸集客戶資金,也無權擅自動用在第三方託管的資金,讓債權眾籌迴歸撮合的中介本質。”這意味著債權眾籌應當盡到一定程度的審核義務,並向借貸雙方當事人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對於出借人而言,其不應過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貸回報,應當綜合考慮利息收入和資金風險,作出理性的投資選擇。實踐中很多借款人利用高息誘餌吸收大量資金後,明知利率太高難以償還,直接捲款潛逃“玩失蹤”;還有一些借款人募集資金的初衷是為了經營業務,並寄希望於業務盈利後歸還借款,但是畸高的利息成本迫使他們投資高風險、高回報行業,一旦投資失敗資金鍊斷鏈,就會導致出借人血本無歸。

  由此可見,債權眾籌容易觸碰法律紅線表現在眾籌平臺設立資金池、借款人不合法等方面。對於提供眾籌項目的平臺來說,要避免掉入非法集資雷池,有第三方託管資金是必要的。另外,對於眾籌項目的審查也要嚴格,保證投資人利益,不觸碰法律紅線。


光與思維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股權眾籌是指:公司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這種基於互聯網渠道而進行融資的模式被稱作股權眾籌。另一種解釋就是“股權眾籌是私募股權互聯網化”

請注意股權眾籌一定是通過第三方互聯網股權眾籌平臺進行,例如東之貝股權眾籌。不通過第三方而進行的眾籌從含義上就不是股權眾籌。自眾籌是通過社交工具或口口相傳,沒有通過股權眾籌平臺,是不能算作股權眾籌的。

2、實質性區別

股權眾籌資與非法集資回報上存在實質性差別兩者判斷實質的標準在於是否承諾規定的回報。

非法集資通常都是以承諾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為標準,且承諾的利息往往遠高於銀行的利息;股權眾籌是召集一批有共同興趣和價值觀的朋友一起投資創業,它沒有承諾固定的回報,而是享受股東權利也承擔股東風險。因而從本質回報方式來看,兩者有非常大的差別。

對經融秩序的影響上,非法集資是干擾金融機構的秩序,而股權眾籌進行的資本的經營,一定程度上市擴張了資本市場,並非擾亂。只有當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貨幣資本的經營(如放貸時),才能認定擾亂金融秩序,而股權眾籌是投向一個實體項目,不是進行資本的經營,這與非法集資有很大差別。

3、發行方式的區別

非法集資採用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發行方式,股權眾籌利用互聯網最陽光、正能量的一面。

4、風控和法律保護區別

非法集資與股權投資另外的重要差別是投資的風險控制程度不一樣。

非法集資往往是由個人發起,聚集大量錢財,投向幾個不為借款方所知的項目,並承諾收益,而在互聯網時代,通過眾籌網站把每個項目的信息公開,投資人可以通過互聯網信息消除創業者與投資人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差異,公開、透明、陽光,信息做的隨時可查,創業者做到隨時保持溝通聯繫,大大降低了其中風險。

在法律保護方面股權眾籌最終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去投項目,受到法律保護。非法集資籌資之後不成立合夥公司,投資人不能成為股東。東之貝股權眾籌是負責項目審核盡調,出具報告,對投資人負責,雙方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成立有限合夥企業去投資項目,信息瞭解透徹、風險各種承擔、收益分配清晰,完全是公開、透明的行為,這與非法集資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性完全不同。

以上資料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是什麼的相關資料。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得知,眾籌是公開、透明的行為,眾籌得來的資金,參與人都可以得到相應的利益分配。而非法集資所籌來的資金,是被個人佔為己有,私自挪用,是通過詐騙手法而得來的。這兩者是有本質的區別的,在生活中我們如果遇到了眾籌,也一定要做仔細的瞭解,避免落入非法集資的圈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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