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3 三門峽發佈當地“最嚴禁酒令”:公務活動中一律禁酒,也不得私帶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房琳 閭斌 通訊員 張宏勃

5月21日,三門峽市湖濱區印發《湖濱區公務活動全面禁酒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全區所有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類,不得購買、贈送或飲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任何酒類,也不得私帶酒水飲用。

據悉,這也是湖濱區史上“最嚴禁酒令”。

據瞭解,此《規定》適用於全區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區屬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含工勤人員、臨聘人員等)。公務活動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公務接待、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彙報工作等。

《規定》中要求,全區範圍內的公務活動中,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類(包括白酒、紅酒、黃酒、啤酒以及其他酒精類飲料),不得購買、贈送或飲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任何酒類,也不得私帶酒水飲用。

重大活動和招商引資活動,確需提供酒類和飲酒的,須按一事一購買、一事一審批的原則,嚴格遵守“先審批後接待”制度,一律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簽字,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分別向區紀委或派駐該單位的紀檢監察組備案。要從嚴進行控制購買酒類的數量、標準等,嚴格審核購買單據,對使用情況要登記造冊。

此外,《規定》還要求全區黨員幹部、公職人員(含村、組幹部)要做到:嚴禁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日午間飲酒(無論公事、私事);嚴禁著工作制服在社會公共場所飲酒;嚴禁酒後執行公務(含加班、值班);參加非公務活動時,嚴禁過量飲酒、酗酒、賭酒、斗酒、勸酒、酒後滋事、酒後駕車等有損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形象的行為,倡導節儉用餐、文明用餐。

對違反規定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組織處理直至紀律處分。對執行本規定不力、導致違規違紀問題多發頻發,或者因發生違反本規定而造成嚴重後果、產生不良影響的單位和部門,嚴肅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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