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取得土地后未直接开发,能否作价投入全资子公司?
如果可以,涉及哪些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出让合同进行投资开发,或者开发不足投资总额25%的,不能进行转让。但非房地产企业截至目前没有限制。
但是在实务中很多企业采取将土地投资全资子公司的方式进行变通处理,对于全资子公司,很多地方土地管理部门认定为同一控制人,在投资额未超过25%情况下也允许过户,那么在此过程中都涉及哪些税呢?我们来进一步分析。
一、增值税
同土地转让正常缴纳增值税。
对于2016年4月30之前取得的土地,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评估的公允价格减去该土地的购置原价或者取得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额;对于2016年4月30日之后取得的土地,应按以评估的公允价格按照1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额。
政策依据: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成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以土地投资入股的行为应视为“有偿”行为征收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
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房地产企业除外。
政策依据:依照财税【2015】5号文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该文件截至2017年12月31日已失效,但是总理在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已明确提出“继续实施企业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到期优惠政策。”静待延续政策出台。
三、企业所得税
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中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四、契税
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第六条中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五、印花税
已经缴纳的不再缴纳,未缴纳的按规定缴纳。
政策依据:财税【2003】18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閱讀更多 焦點財稅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