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8 為打贏這個官司,我預設N+1個訴訟方案

當事人通過本《法律實務講座》找到我,我和當事人預約了時間,約到所裡,看了當事人帶來的證據材料,只有一段錄音也是非本人錄得,有一個欠條但欠條的落款是個假名字(東方梅子),這樣的證據能打贏官司嗎?(以下人名均為化名)

為打贏這個官司,我預設N+1個訴訟方案

我對當事人說,僅憑現有的證據難以勝訴就算能立案,如果被告不出庭,基本上就是敗訴。我說如果想打贏這個官司,你必須要證明東方梅子就是王梅梅。如果不能證明這個案子勝訴較難。怎麼證明呢?一,要電話錄音明確雙方的身份,明確欠款的具體數額,明確欠款的原因,這些都需要電話錄音進行固定,並與欠條內容具有一致性。二,要通過短信再次進行確認,明確欠款人,欠款數額。

為打贏這個官司,我預設N+1個訴訟方案

經過指導,當事人按照我的方案,準備證據,再次預約到所裡,雙方簽訂了委託代理合同,起訴到大興區人民法院。先行進行調解,但被告不予調解,案件進入訴訟程序,我以為被告不會出庭,沒有想到被告還是出庭了。12月4號上午開庭前見到了被告,被告態度很橫不同意調解。9點半開庭時,法官問是否同意調解,我說同意調解,被告猶豫了一會說同意調解。然後又說了一些無關的話題,法官問題被告原告起訴主張的數額是否同意,被告說同意,我心想那就好解決了。其實,被告不同意,我也幫當事人打贏官司,因為事前做了N+1個訴訟方案。(包括不限於民事案件的幾種方法)

為打贏這個官司,我預設N+1個訴訟方案

被告說,同意在年前支付10000元,餘款在2018年5月1日前支付。為了便於交流,我向法官申請了一下,把當事人帶出法庭詳細的講解了之前的幾個方案,要求當事人確認,當事人同意我們庭前的方案,年前支付兩萬,餘款2018年5月1日前付清。方案二,當庭付兩萬,春節前付清餘款。聽到我們的方案後被告不同意。法官讓我們到外面,單獨和被告談談。幾分鐘後,法官叫我們進去,被告同意當庭履行5000元,春節前支付1萬,餘款在2018年5月1日前付清。這個方案,我和當事人溝通後,當事人同意,被告當庭轉賬5000元。但考慮到本協議的履行,我要求支付違約金和加速到期的條款。

一、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協議履行,須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0000元;

二、如果被告有任何一期未履行,原告可就剩餘款項一次性申請強制執行。經過說明,被告表示同意,也就是如果被告在規定的期限內支付了,就不存在違約金,否則就需要支付違約金。加速到期的條款有利於原告申請強制執行全部剩餘款項。最終,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了調解。雖然我開庭前的準備未能用上,也達到了應有的效果,做到了不戰而屈人之兵的效果。因為被告看到我們證據的完整性和專業性。

我還是決定把我寫的代理詞上傳一下,與微友們分享一下:雖然這個案件涉及到的數額較少,但打官司的角度來看,難道是比較大的。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昊庭律師事務所受原告委託,指派本律師作為其代理人,通過庭前瞭解,詢問當事人,並查閱了相關材料以及參加了今天的庭審活動,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代理人認為:

一、原告與被告主體問題確定問題。

1、2015年7月10號,被告給原告出具欠條一份:欠李師父運費伍萬捌仟元整 小寫58000元,落款東方梅子。

2、從錄音證據名稱177_202234.aac來看,王步韻(系李大聖的連襟)與王梅梅的錄音對話來看即王步韻喂 是王梅梅嗎?我是那個 李大聖你認識嗎?王梅梅:老李,怎麼了。

3、從2017年1月2日12:34分錄音名稱通話_北京東方_001來看即李大聖:我給你拉貨,王梅梅:行了,李師傅,你做法不理解歸不理解,我該給就給,王梅梅:老李,我們沒有那麼多事,李大聖:我知道我知道,3分39秒時,李大聖:我等你電話,王梅梅老闆,王梅梅:你就等我電話吧

4、從2017年1月3日23:02分錄音名稱通話_北京東方_002來看即2分47秒王梅梅:李師傅,你甭管是誰?你們只是聽別人講,那是東方梅子,這那的,我跟你說,你今天拉貨了,明天轉行了誰也不知道你在做什麼?李大聖:今年的活生意不好,特別難幹。王梅梅:我明白,你看那天我跟派出所說了,派出所也給我打電話了,我說是這樣的,我們之間有誤會在裡面,就給你這樣說,你這是假名字是詐騙,(李)師父我就這樣給你說,我名下啥也沒有,就是我為什麼要這樣寫?就是一打電話這樣那樣,我就心煩。8分59秒王梅梅:比如你朋友也好親戚也好,打電話說了,你是王梅梅吧,你欠李師傅多少錢,你說我又不傻,李大聖:我小孩姨夫那是。王梅梅:李師傅,你錄音也好怎麼樣也好,就說區法院我名下啥也沒有,你懂吧!

5、從原被告的短信交流來看,原告給被告發短信,索要58000元,被告說李師傅能不能等等,我比你還著急,相信我,等我電話。

從以上證據可以認定,原告與被告的身份能夠確定,東方梅子就是王梅梅,被告的主體資格適格,原告的身份也適格。錄音證據、短信、欠條都能相互印證,且原告持有借條的原件和當庭播放了錄音證據和也當庭出示了短信信息。因此,原被告主體資格都適格。

二、原告與被告形成勞務合同關係,被告應支付勞務費(運輸費)48000元。

1、從錄音證據名稱177_202234.aac來看,王步韻(系李大聖的連襟)與王梅梅的錄音來看,王步韻:你欠他的運費五萬八,給他一萬了,還剩四萬八是吧。王梅梅 這事,我都和他說了,咱們不要重複了,我這有事呢,特別是李師傅。

2、從2017年1月2日12:34分錄音名稱通話_北京東方_001來看3分25秒李大聖:你把這錢給我結了,這就行了,少結一點 王梅梅 我知道了,一會給你打電話。李大聖 我等你電話,王梅梅老闆。王梅梅 你就等我電話吧。

3、從2017年1月3日23:02分錄音名稱通話_北京東方_002來看12分9秒王梅梅一共多少錢,全是小錢,一兩萬的,幾千塊錢的,李大聖:四五萬塊錢,不是給我一萬嗎?還欠四萬八。王梅梅:恩 。李大聖,年前差不多能解決吧。王梅梅:你要的是錢不是氣。李大聖 這我知道 王梅梅彆著急,李師傅,我也在做生意,這個生意要是成的話,就你那點錢都不算啥,等我電話。李大聖:那個條是不是換了,你給我一萬了,五萬八換一個四萬八(條)王梅梅:那些東西你所有東西都帶著等我電話到時候會通知你。李大聖:那把那條你改過來改成四萬八。王梅梅:我今天給你打電話就是想給你吃個定心丸。李大聖:恩恩

4、被告於2015年7月10號,給原告出具欠條五萬八。

5、短信中明確被告欠原告五萬八,被告給原告發短信,讓原告等等。

從以上證據可以認定,原告與被告雖然沒有簽訂勞務合同,但雙方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勞務合同關係,且錄音證據、短信信息、欠條能夠相互印證,因此,被告應當支付勞務費48000元。

綜上所述,合法的勞務合同,應當受法律保護。原告提供了勞務,被告就應支付勞動報酬。從原告提供的錄音證據、短信信息、電話錄音等證據,都能相互印證,符合證據規則。因此,被告應支付原告勞務費48000元。

以上供合議庭參考!

此致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代理律師:龔俊峰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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