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徵收拆遷關停維權成果十論》08:獲得國家高額補償之訴

《中小企業徵收拆遷關停維權成果十論》08:獲得國家高額補償之訴

各位中小企業朋友,咱們今天繼續講解《中小企業徵收、拆遷、關停維權成果十論》的第八論:從強拆、強關、強抓到國家賠償數額較高。可能這個題目的跨度有點大,我向各位解釋一下,比如講實務當中你是準合法建築,在08年之前建立,是一個準合法建築,但是面臨著強拆問題,那麼強拆之後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就要引入到國家賠償,也就是行政賠償的序列當中,是吧? 那麼到最後如果我們獲得的行政賠償數額較高,這也算一個很好的結果。

比如講,有些企業被不明原因的,環保或者安全問題給關停了,造成了設備損失,停產停業損失,那麼這個時候也可以引起國家賠償之訴,行政賠償之訴,如果到時候獲得賠償較高的話,也是一個很好的維權成果。

再比如講,下達了關停關閉的處罰通知、處罰決定,同樣是一個道理。再比如講,一些行政不作為的問題,我要求整改驗收,但是你不過來驗收,不給我答覆,或者說你該給我審批排汙許可證卻不給我審批,都會造成一些行政不作為的問題,是吧?你應該給我核發房屋相關手續,但是沒有核發導致了房屋被強拆等等,都會引起相應的行政賠償問題。

這是我們前述講解一下這個題目的相關問題。接下來我們還是“四段論”。

一、一般的事實狀態

第一,可能你面臨的是這樣一個事實狀態,你的建築是從村委會租賃的土地上面進行建設,但當時是有招商引資的行為,可以先上車後買票。比如,當時鄉鎮人民政府給你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在集體土地上,那麼這個時候你的建築被強拆就可能引起下一步行政確認違法之後的行政賠償問題。

第二,比如講,我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但是土地因項目施工等原因被非法佔用了,這也是可能的。因為土地一旦施工可能就無法給你恢復原狀了,如果能恢復原狀,首先恢復原狀;恢復不了,也要涉及到行政賠償問題。有很多是相關的證照不齊全,比如講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築辦理了相應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是手續並不齊全。那麼到最後司法認定也屬於合法的土地或者建築,這個時候面臨一個強拆問題,那麼也直接導入到行政賠償問題。

第三,比如講,強令你停產停業,給你貼封條,給你把機器設備損壞,是不是?你都可能引到行政賠償問題。

第四,比如講,現在是環保的整改期,整改期限無限期延長,他不給你“打死”,不給你驗收,就變相的造成了一種讓你無法恢復生產經營的狀態,那這就屬於一種行政不作為,對不對?這些情況可能是你現在所面臨的一個基本事實狀態。

二、對方的做法

辦法其實很多,這兒給大家列舉幾個。比如講,直接告訴你如果協商不成的話,我們要進行強拆強關。再一個,如果你在我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之後還進行生產經營行為,那麼對不起,我就要強制進行關停或者強制你把設備拆除,是不是?這個問題在實務當中很多,因為什麼?有些是行政處罰決定下達之後,其實已經生效,具體行政行為自送達之日起已經生效,但是有時候生效了但有些企業並沒有關停關閉,還在隱性生產,或者說存在間接、階段性生產問題。那麼這個時候如果強制關停造成了損失,最後又確認違法了,確認他這種行為違法之後,那麼對不起也引入到相應的這個問題當中去看。

再比如講,現在實施的兩斷三清,斷水斷電清設備,清原料清場地,有的還要三清兩斷等等,這都是給你造成一個實際關停關閉的效果,咱就不一一列舉,要列舉起來就多了,是吧?

三、應對的辦法

第一,對於這種行為,應對辦法我主要講一個問題,你後邊要想達成“確認對方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以及行政賠償數額較高”的目的,你首先要有足夠的證據,對吧?你沒有足夠證據是不可以的,我們那個時候講過了證據的採集方式,或者說證據的來源方式,我們提倡是由第三方機構來給你作出證據,也就是說你自己留存的證據在證明效力上可能會存在問題,對方還有個認可不認可的問題,到最後是不是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都不好確認,那麼我們還是建議由公證處、公證機構或者說評估機構來給你留取相應的證據,這是非常不錯的。在這個過程當中一定要注意強抓強關強拆的主體證據,一定要證明清楚。我們在實務當中碰到了很多,比如講鄉鎮人民政府指使村委會做的事情,大家都清楚村委會它不是一級行政機關,它做這個事情它承擔的是民事賠償責任或者刑事追責,對吧?但是就為了迴避這種行政賠償責任的形成,而指使村委會來做這個事情,所以說在留存證據的時候,對強拆的主體、強關的主體一定要留存好。比如講我們在面臨這種風險的時候,一直提示客戶,你要在自己大門口安裝隱性攝像頭,因為大門口的攝像頭能夠照清楚誰在指揮,是吧?某一個人的具體面相對不對?什麼樣的制服,什麼樣的人在指揮,什麼樣人在實施,什麼人到來了,什麼人在旁邊旁觀,是吧?證據是留存的比較準確的,所以說這個主體證據一定要留存好。

第二,損失是什麼?你到底損失了哪些東西,我們一直提倡的不好證明的損失一定要提前做準備,也就是說放起來不要放在現場,要不到最後無法證明。我們最早在南京的建鄴區曾經做過一個案件,最後無法證明自己留出了一些字畫,這個問題到處說又說不清楚,對方不認可,甚至有些東西還讓對方給拿走了。到了留存的地方去一看,沒有相應的處理設備設施,或者說沒有相應的字畫古玩,那麼這些就難以證明。一定要把自己損失統計清楚。

第三,隱性損失,就是停產停業損失。一定要對自己的會計賬戶,對自己的交稅證明,對自己一些審計機構審計的相關賬冊一定要留出來。這是證明由於強關、強抓、強拆給你造成的隱性損失,對吧?

第四,自己的一些合法性證據不能丟失,土地證、房產證、環評、排汙許可證等等的一些資質性的證據,採礦證等等這些證據是不能丟失的,到最後只是證明自己主體的合法性,你只有證明自己主體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之上才能主張行政賠償。

四、效果

最好是一次性解決問題,判決完了以後就可以執行相關的款項。但是往往判決在實務當中百分之八九十都不高。最近我看了一個福建的開發商所做的項目,取得了預售許可證,但是還沒有對外銷售,卻被地方政府由於修路的原因全部強拆了,他拿到鉅額賠償,但這個鉅額賠償是不是就是他的損失?是不是能概括他的損失?或者說等同於他的損失?這個東西是不能一概而論的,我們在吉林的德惠曾經做過一個案子,也是這樣,一個房地產開發商取得了相關的證照,到最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預售許可證都取得了,是一個小型的開發商,他要對外進行招賣的時候就面臨這個問題,被政府全部強拆了,到最後由於他實物證據沒有缺失,完全能證明自己處於一種合法存續的狀態,即便沒有辦理最後的證照,但是預售許可證是證明他可以對外進行實際銷售的,他的財產權利已經確定,到時候我們按照規定來賠償,這都是比較理想的。但到了實務當中,很多都不是特別理想,所以說在這方面要謹慎。今天就講到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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