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在生活中買東西,有些賣家為了賺取多一些小利潤,就對電子秤做手腳,其實缺那麼幾兩,我們可能不會很在意,可是最近有一樁很離奇的“缺斤少兩”案件讓人們議論紛紛,其中是否牽涉到詐騙那麼嚴重的地步?法律快車小編為你講解一下。
一、案情
劉某等人在某水庫旁向楊某出售魚苗,劉某等人事先在電子秤上“做手腳”,並在過秤時利用遙控器調節電子秤虛增了50%的魚苗重量,以“短斤少兩”的方式非法獲利4萬餘元。該案的焦點在於劉某等人到底犯了哪種罪刑?並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帶你前去了解。
二、劉某等人構成詐騙罪的分析
詐騙罪中的欺騙行為,是指使對方陷入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的行為。從形式上說,欺騙行為主要包括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二者都屬於向受騙人傳遞不真實的信息。要構成詐騙罪,欺騙行為必須要使對方產生或者繼續維持錯誤認識,並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
本案中,劉某等人隱瞞了電子秤計量不準確的事實真相,使被害人認為是在進行公平的交易,並“自願”將虛增的魚苗價款交付給劉某等人。這種“自願”並非被害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被假象迷惑,被害人不明真相是導致劉某等人犯罪目的最終得逞的直接原因。因此,劉某等人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基本構成。
三、劉某等人的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詐騙罪量刑標準進行了補充: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綜合以上,劉某等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劉某等人以“短斤少兩”的方式非法獲利4萬餘元,以為能夠瞞天過海,可是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終究還是難逃法律的制裁,正所謂違法者必究。以上就是法律快車小編為你提供的內容,如果有其他的疑問歡迎前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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