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2 借条注明“公用” 借款可以不还?

借条注明“公用” 借款可以不还?

何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前不久李某向何某借款100万元,并亲笔书写借条一张。虽有欠条,但是两人还是产生了矛盾纠纷,就因为在欠条中,李某注明了“公用”二字,事后李某认为这笔借款与自己并无关系。

案情介绍:李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借钱时他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何某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公用。借款人:李某”。同日,何某通过银行向李某银行转款100万元。李某说,这个欠条是代表公司的,而且注明是公用,而这笔钱自己也没有用,全部转到了公司财务人员案外人名下。对于何某起诉还款的事,自己不同意何某的诉讼请求。案外人王某到庭质证,予以证明李某所述属实。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李某向何某出具的借条明确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条中虽写有“公用”二字,但并没有单位盖章,且李某当时作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出具借据,即便由单位使用,亦应由个人与单位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但是李某及其证人的证言、银行转款记录,不能证明系单位用款。

何某的出借款项并未转给单位,而是转至李某个人名下,故认定何某、李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至于李某收到款后做何用途与何某并无约定,李某可另行主张权利。李某抗辩借款系单位用款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本案借款应由被告李某偿还。

出借人起诉,应提供哪些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哪些情况可视为,具备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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