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助实施细则》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确保国家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日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助实施细则》。根据《实施细则》,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采取直接免除方式免除学杂费,民办学校不得“先收后返”。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助实施细则》

学杂费:不得“先收后返”

根据《实施细则》,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免除学杂费采取直接免除方式,民办学校不得“先收后返”。

同时,我省按照中央政策规定对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落实学校生均取暖公用经费85元,不足部分由市县统筹解决。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优先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民办学校开学前要公布本校实际收费标准,按照补助标准直接减少学生相关收费。民办学校收费标准高于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民办学校对相应减少收费的学生名单、项目、金额和签字表要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按照要求,县(市、区)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区域内公办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寄宿制学校、小规模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免费教科书:推行循环使用

《实施规则》要求,向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省规定的配套辅助学习资源和地方课程教材以及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学生字典,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循环使用的免费教科书不属学生个人所有。循环使用的免费教科书版本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更换教科书版本的,应严格按照中小学教材选用有关规定进行,并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

纳入循环使用的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包括小学《科学》《音乐》《美术》(或艺术)《信息技术》,初中《音乐》《美术》(或艺术)《信息技术》和《体育与健康》。省确定的地方课程教材纳入循环教科书使用范围。循环教科书原则上省按每年在校生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比例补充和更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循环教科书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循环教科书登记、发放、回收、保管和消毒等工作,保障正常教学的开展。

 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

小学1000元/年

初中1250元/年

根据《实施细则》,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资助对象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符合下列情况的应优先纳入资助范围:经扶贫办、民政、残联等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家庭学生、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生活费生均补助标准:小学1000元/年,初中1250元/年。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有关学校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出的申请,学生需提交《河北省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建档立卡、孤儿、残疾和烈士子女相关证明;城乡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所在村或街道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以及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材料等。

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资助对象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资助资金可采取打入银行卡和发放现金等形式,具体发放形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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