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98年被判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现在事业单位工作二十年还要处理吗?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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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再行处理。

1、行政处分不追及溯往。意思是不能用现在的法律法规,处理法律法规实施以前的案件。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被判处实刑的,要同时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开除公职。这一《条例》是2014年开始实施的,而你的案件是98年已经做出判决的,不能用现在的条例,处分二十年前的行为。

2、行政案件一般有有效期。除不动产纠纷引起的案件有效期为20年之外,其他行政纠纷、行政不作为、行政诉讼等引发的案件,其有效期最短为六个月,最长为2年时间,逾期一般不能再追究,行政案件受理部门也不再受理。

3、处分较轻的刑事、民事处分,对在职事业人员影响不大。对公务员来说,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就会丢掉饭碗。而事业单位人员则稍轻一点,只要不是服实刑,一般来说不至于被开除,会用其他处分代替。


职言管语


时间写的不是很详细,编制身份也不明确。就按提问时间和事业人员身份粗略说说:今年2017年11月,工作20年,就估算为1997年11月左右参加工作,98年判处缓刑,未受相关处理属漏网之鱼呀!20年来中纪委、中组、人社部等有部门对判处刑罚的行政事业国企在职工作人员待遇问题下发文件有多次,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查阅人社局有关文件。记得2007年5月份左右,中纪、中组有联合下文,其中有规定文件施行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判处刑罚的要双开,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1998年判处刑罚应该是不适用该文件规点,经过20年也应过了追诉期,个人认为不影响现工作。是否需要再追究责任要看有否另行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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