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5 欠債不還卻將房產贈與外孫 法院判決撤銷贈與

欠債不還卻將房產贈與外孫 法院判決撤銷贈與

欠債70萬元遲遲不還,卻將價值70餘萬元的房產無償贈與給外孫。經債權人提出請求,近日,太倉法院公開審理並做出判決,認為該贈與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利益,應當予以撤銷。

被告黃某因業務發展急需先後向晉某夫婦借款,後未按時還款,晉某夫婦訴諸法院,法院判決黃某應歸還晉某夫婦本金及利息共計約70萬餘元。因被告黃某一直拒不歸還,晉某夫婦向太倉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在執行被告房產時才發現被告已將自己名下唯一的房產無償贈與給了外孫並辦理了過戶,其名下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晉某夫婦認為黃某這種行為屬於惡意轉移資產,遂再次將黃某告上法庭,請求撤銷房屋贈與。

庭審中黃某辯稱自己有能力還債且贈與轉讓行為發生在原被告民間借貸糾紛之前,不存在逃避債務。太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黃某在負債情況下將自己名下唯一房產無償贈與給第三人且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致使原告的債權無法受償,損害了原告的債權利益,應予以撤銷。

法官提示:

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或放棄到期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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