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6 法官提醒:唯一房產可“網拍”清償

日前,靖江法院在執行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時,查明:本案被告朱某某因做生意需要,先後以自己名下的五六處房產做抵押,向民間個人、小貸公司和銀行借款幾千萬元,因借款不能及時履行,相關房產均通過網拍變現後償還了債務。而本案中(朱某某以房屋為抵押向銀行借款200萬元)要拍賣的是其最後的、唯一一套房產。

法官提醒:唯一房产可“网拍”清偿

一方面,申請人要求該套房產儘快進入司法網拍程序、變現還債;另一方面,被執行人認為該房產是其名下的最後一套,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不應被拍賣;法院究竟應如何處理迅即成為關注的焦點。

案情回放

被告朱某某與蔣某某系夫妻關係。2013年7月,原告江蘇某商業銀行與兩被告簽訂流動資金最高限制餘額借款合同,約定自2013年7月17日至2015年7月16日間,原告向兩被告發放最高借款餘額不超過200萬元的貸款,並約定以兩被告位於靖江某地的一處房屋,為被告向原告申請的最高限制餘額借款200萬元內的連續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並辦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手續。

法官提醒:唯一房产可“网拍”清偿

之後,原告按約向被告提供了貸款200萬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據。但被告借款後,並未按約歸還借款本息。原告最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由兩被告對歸還原告借款本金200萬元及相應利息,原告對被告用於抵押擔保的該處房屋及土地使用權折價、拍賣或變賣後的價款,在200萬元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執行動作

法院判決生效後,因兩被告未能履行判決義務,銀行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階段,法院發現,兩被執行人名下除該處抵押房產外,並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然而,該抵押房屋是兩被執行人名下的最後一套房產,如若就此拍賣,被執行人遷出後確實無處可去,其基本生活也必然會受到影響。然而,如果不將該處房產進行拍賣,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卻又無法得到兌現。

面臨兩難處境,執行人員經過多次協商,最終想出折中辦法,並徵得了申請人的同意,即由申請人某銀行先行墊付部分租金,使得被執行人可以先找到租住的地方,再由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該套房屋進行評估拍賣,將資產變現後用以償還借款。最終,在某銀行先行墊付1萬元租金後,被執行人遷出了自己的唯一住房。

法律意義

“時不同,法亦不同”,隨著社會的進步、發展,法律的變革也在與時俱進,以求最大限度的維護公平、正義。本案中,法院結合相關法律規定,積極變通思想,既維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保障了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使執行在情法交融中有了溫度。

(文中圖片來自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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