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7 飲酒死亡,同桌飲酒者何時該擔責?

當今世界,社會各界交往密切,商務洽談、好友聚會,難免會在一起觥籌交錯,推杯換盞。但有時候卻會因飲酒發生一些意外。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飲酒致死者的家屬狀告其他共同飲酒者的侵權糾紛案件,法院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20餘萬元的訴訟請求。

原告蘭某訴稱, 2015年3月8日18時20分許,被告宋某邀中午一起喝酒的蘭某某至海淀區某飯館再次喝酒。19時許,蘭某某一醉不醒,被告宋某和飯店工作人員將蘭某某架到飯館門口的空地上,任由蘭某某躺在地上一個多小時,直至發現不好,才匆忙將蘭某某送至武警總醫院搶救。醫院告知蘭某某已死亡,經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出具的死亡證明為“乙醇中毒”,經鑑定蘭某某系飲酒過量酒精中毒死亡(血液酒精含量高達420毫克/100毫升)。被告宋某明知中午已和蘭某某喝酒,晚上又邀其一同飲酒,且一同飲酒的包某、李某均未對蘭某某喝酒進行勸阻,反而與其拼酒,對蘭某某的死亡存在重大過失,應予賠償。

被告宋某、包某、李某辯稱,不同意原告蘭某的訴訟請求。被告並未勸酒,在蘭某某醉酒後,宋某將其送到了醫院進行救治,已經盡到了謹慎注意的義務,故被告無需對蘭某某的死亡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7年3月8日12時40分左右,蘭某某在朋友宋某家中吃午飯,並喝了有4兩白酒。期間,宋某與包某通過電話約好去喝酒,但是地點沒定。蘭某某當時提出來要和宋某一起去,宋某表示同意。蘭某某於當日下午13時左右離開宋某家中。2017年3月8日18時左右,宋某、包某共同前往飯館。席間,被告並未對原告進行勸酒,蘭某某自己喝的比較急。包某席間先行離開。包某走了之後,蘭某某就暈了,趴在宋某身上,宋某帶著蘭某某出了飯館。見蘭某某一直昏睡,宋某就叫了一輛車將蘭某某送到了醫院。到醫院後,宋某在醫院守著,並給蘭某某家屬打了電話。後蘭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於次日凌晨2時12分死亡。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於2017年3月14日出具死亡證明。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蘭某某的死亡結果與被告的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首先,從喝酒起意來看,根據查明的事實,是蘭某某主動要求參加被告之間的飯局,並不存在蘭某某受邀的情形;其次,從喝酒的過程來看,均系蘭某某自行喝酒過度,且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對蘭某某實施拼酒的行為,且從查明的事實來看,被告在蘭某某自行喝酒過度的前提下還積極予以勸阻;最後,蘭某某醉酒後,宋某一直都守在其身邊並通過打電話、打車尋求幫助,在將蘭某某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後,積極與蘭某某家屬進行聯繫,由此可以看出宋某已經盡到了謹慎的義務,並沒有對醉酒後的蘭某某放任不管。故海淀法院認為蘭某某的死亡結果與被告的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最後,法院判決駁回了蘭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共同飲酒者是否應承擔責任,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斷:第一、是否為喝酒行為的召集者;第二、喝酒過程中是否進行了過度的勸酒行為;第三、是否對醉酒者盡到了謹慎的照顧義務。一般而言,共同飲酒者如果不是喝酒行為的召集者,未進行了過度的勸酒行為且對醉酒者也進到了謹慎的照顧義務,則無需承擔責任。法官也在此提醒,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酒量有足夠的認識,也應該意識到酒後產生的後果,在喝酒的過程中量力而行,避免類似本案的悲劇發生。

值得提出的是,朋友之間飲酒,相互勸誡、照顧,不僅是道德上的善良謹慎安全保護義務,也是法定的義務。然而朋友之間相互飲酒後照顧義務的範圍如何界定,是需要在本案中提出並加以解決的問題。本案中,在蘭某某醉酒後,宋某將其扶至飯館外,並非對蘭某某放任不管,而是始終守在蘭某某身邊通過不斷打電話、打車尋求幫助並最後將蘭某某送到醫院,且宋某到醫院後還積極與蘭某某家屬聯繫。由此可見,宋某已經盡到照顧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宋某必須預料到蘭某某會發生死亡的後果且要求宋某履行更高的照顧義務,這已經突破了合理的行為自由以及對自己行為後果的合理預期,超出了一般理性人在社會正常交往時所負有的謹慎義務的程度,對正常的社會交往沒有好處。

飲酒死亡,同桌飲酒者何時該擔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