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8 最高院:明知借款人借款用於發放高利貸而借款,合同無效!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李某陸續出借700萬元給陳某某用於發放高利貸,每月從陳某某處獲取4%或5%的利息。自借款時起,陳某某先後向李某、王某支付了利息共計233萬元。2009年6月後,陳某某未再支付利息,亦未歸還700萬元借款本金。2014年7月25日,李某與其妻王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陳某某歸還借款700萬元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

最高院:明知借款人借款用於發放高利貸而借款,合同無效!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王某明知陳某某借款系用於對外發放高利貸,但仍然向其提供借款資金,該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借款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借款被認定無效後,陳某某雖應返還借款本金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但對於陳某某已支付的233萬利息中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部分,應衝抵借款本金。對於衝抵後尚欠本息,陳某某應予返還。

最高院:明知借款人借款用於發放高利貸而借款,合同無效!

典型意義

出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但為了謀取高息仍然提供借款,此現象在社會上時有發生,但在證據上能夠認定出借人明知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案件並不多見,法院在該類案件中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對當事人之間約定的高額利息、違約金等不予保護,在維護正常民間融資秩序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最高院:明知借款人借款用於發放高利貸而借款,合同無效!

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5〕18號)

關於民間借貸合同效力的規定:

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除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外,其他的民間借貸合同符合《合同法》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本條為民間借貸顛覆性條款,首次確認企業法人之間、企業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合同效力,但借貸行為必須以生產、經營為前提,同時不能存在本司法解釋第14條的情形,以往這類借款,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被認定為無效。

該條款最直接的影響是:銀行委託貸款業務可能就此消失!!!

但是,作為一般生產、經營企業需要注意的是,不得以經營借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的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若有這類情況,合同亦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另外,該條款中提及《合同法》第52條是所有類型合同無效的兜底性規定,不作重點解讀。

附:《合同法》第5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院:明知借款人借款用於發放高利貸而借款,合同無效!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本條規定了內部職工集資有效的條件:

1、前提條件:必須為本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而不是為其他的單位或個人向職工集資;

2、出借人是本單位的職工;

3、通過借款形式籌集資金;

4、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

第十三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解讀:本條第一款對於借款人或出借人借貸行為涉嫌或構成犯罪,並不當然導致借貸合同無效,除借貸合同滿足合同無效的條件外。

本條第二款系關於借貸行為涉嫌或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問題,擔保人應根據具體情況承擔民事責任:

1、借貸合同無效,擔保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這種情形由於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法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2、借貸合同有效,擔保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借貸合同有效,擔保合同有效的情形,擔保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借款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出借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借款人對出借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出借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借款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最高院:明知借款人借款用於發放高利貸而借款,合同無效!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解讀:本條第一款是高利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這類合同無效必須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

1、原始資金來源是金融機構,即向金融機構貸款;

2、高利轉貸給借款人;

3、借款人事先知道或應當知道出借人高利轉貸。

注意:如果借款人不知道出借人是從金融機構貸款後再轉貸的事實,或者沒有高利轉貸,則借款合同有效。

本條第二款是關於轉借牟利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這類合同無效必須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

1、原始資金來源是出借人向其他企業、員工集資款;

2、轉貸給其他人牟利;

3、借款人事先知道或應當知道出借人高利轉貸的。

注意:如果借款人不知道出借人轉貸這一事實,或者沒有轉貸牟利的,則借款合同有效。同時,若資金來源於其他自然人或除本條第一款外的其他合法途徑,則轉貸應屬有效。

本條第三款是關於借貸用於違法犯罪無效,比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賭博、吸毒等,仍然出借資金給借款人,此時借款合同應屬無效。

本條第四款是關於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款合同無效。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風俗,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該條款的適用對法官的素質及要求較高。

本條第五款適用任何合同無效的規定。

歡迎點擊右上角“關注“,以期下次精彩更新吧!你還可以點贊、收藏、評論與轉發,把它分享給你的小夥伴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