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 青島法院通報掃黑除惡6起典型案例 聶磊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鍾方回國自首

13日下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新聞發佈會。據瞭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始後,青島全市11家法院全部成立了以院長為組長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青島中院組建兩個掃黑除惡專門合議庭,基層法院也確定了專門審判團隊集中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依法審判了一批涉黑涉惡典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在13日的發佈會上,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田孝民,刑一庭庭長呂燕向媒體通報了青島法院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情況並公佈了6起典型案例,這6起典型案例分別為:

趙紅、於瀛寰等1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趙紅、於瀛寰等人自2001年起,在青島市某市場通過經營洗頭房的方式進行組織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於2007年年底逐步確立了在該市場“一家獨大”的地位,發展成了以趙紅、於瀛寰為首的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人數眾多,骨幹成員基本固定,通過轉租“洗頭房”獲取差價、強迫“賣淫業”店主交納保護費、從賣淫女的賣淫行為中營利抽頭等手段實現對該市場“賣淫業”的非法控制,明目張膽地大肆進行有組織的賣淫活動。對於不服從管理或者不交納保護費的“賣淫業”店主通過打砸店鋪等形式排除異己,對於在市場上經營其他買賣的商鋪無事生非,通過砸店、辱罵等行為恐嚇無辜群眾。為維護其非法利益、擴張勢力範圍、樹立非法權威,該組織先後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先後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鬥毆、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黃島區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趙紅有期徒刑20年,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於瀛寰有期徒刑20年,並對二人處以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和剝奪政治權利。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至3年6個月不等的刑罰。

陶豔豔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陶豔豔系萊西市人民法院於2010年審結的劉海軍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的同案犯。其在劉海軍案偵查過程中於2009年11月30日被萊西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但一直在逃,2017年2月16日被抓獲。陶豔豔在2002年至2009年間作為劉海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幹成員之一,參與組織賣淫、尋釁滋事、妨害公務、洗錢等犯罪。

萊西市法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洗錢罪判處陶豔豔有期徒刑17年,並處罰金260萬元。

鍾方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鍾方系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審結的聶磊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的同案犯。其在聶磊案偵查過程中於2011年6月14日被批准逮捕,2018年4月9日由菲律賓回國投案。鍾方系聶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之一,參與故意傷害王軍一案。

青島市中院認為,鍾方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鑑於鍾方參與一起故意傷害犯罪,未參加聶磊組織的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主動脫離聶磊黑社會性質組織,系回國投案自首,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自願認罪,對被害人親屬進行了賠償並取得諒解,對鍾方所犯各罪分別予以減輕處罰。青島市中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故意傷害罪判處鍾方有期徒刑5年6個月。

徐延鋒等5人惡勢力犯罪團伙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案。徐延鋒、孟冬冬為索取高利債務,於2017年8月17日17時許,糾集馬錫龍、李增連、田醒鍾將被害人呂漸文從家中帶至借貸公司內,逼迫呂漸文償還高利借款,限制呂漸文人身自由長達5小時。當晚21時許,呂漸文被逼無奈,持刀捅傷孟冬冬後,服用百草枯農藥死亡。

此外,2017年5月25日,徐延鋒與王新偉(在逃)等3人以被害人黃典志曾為其修過的車輛壞在路上為由,將黃帶走拘禁,索取4000元后將黃典志釋放。同年7月至8月間,徐延鋒為索取高利債務糾集孟冬冬、馬錫龍、王新偉、徐彥龍(在逃)等人,先後3次以砸玻璃、噴油漆等手段,逼迫陳某豪、李某鋒、李某某還錢,造成財產損失420元。

平度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判處徐延鋒有期徒刑11年;其他團伙成員亦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至5年不等的刑罰。

郭玉松等5人惡勢力犯罪團伙尋釁滋事案。經營青島安順達物流公司的郭玉松,因不滿高密新萬金物流託運站在其公司附近發佈物流廣告,於2016年12月至1月間先後3次指使被告人王新忠、劉京秀、孫彬、張世剛等人打砸萬金物流託運站的貨車,毀損物品總價值人民幣6012元。

膠州市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郭玉松有期徒刑3年;其餘團伙成員亦分別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1年3個月不等的刑罰。

孫孝進等7人惡勢力犯罪團伙尋釁滋事案。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間,孫孝進4次夥同惡勢力團伙成員劉克強、牟凱、藍恭航、李波、孟浩浩、吳龍寶等人無理滋事,採取威脅、恐嚇、阻攔工程機械、扣留挖掘機、堵門等方式阻撓青島市高新區多處施工,嚴重破壞他人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經濟損失12萬餘元。實施犯罪後,孫孝進多次為李波提供資金,幫助李波逃匿。此外,孟浩浩還於2015年8月夥同多人非法拘禁肖某、相某,並實施毆打。

城陽區法院以尋釁滋事罪、窩藏罪判處孫孝進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其餘團伙成員李波、劉克強、牟凱、藍恭航、吳龍寶分別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10個月不等的刑罰;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孟浩浩有期徒刑1年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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