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4 「通報」息縣村幹部霸佔水塘謀私 致農田受災被判刑

「通報」息縣村幹部霸佔水塘謀私 致農田受災被判刑

現年56歲的劉某家住息縣張陶鄉某村,曾任該村的村委會主任,風光一時,但是這種“風光”隨著其今年被息縣檢察院批准逮捕而煙消雲散。

事件回顧

原來,自2012年下半年起,劉某就強佔村內兩村民組共有的水塘,在未與村民組簽訂承包合同、未經村民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兩村民組共有的用於蓄水排澇的水塘佔用養魚。而每年逢抗旱、排澇,村民需要抽水或向外排水時,劉某就以水塘內養有魚為由,拒不讓村民抽水、排水,並對村民進行辱罵、威脅、恐嚇,導致村民的農田受災,給村民的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影響。

2015年上半年,劉某故技重施,未經本村村民同意,佔有該村村部東側一處水塘養蝦,從中獲利。

經息縣價格認證中心鑑定,涉案水塘在劉某佔用期間的承包費為9183元。

2018年4月,因村民舉報,該案案發。

2018年7月20日,息縣檢察院就該案向息縣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未經村民同意,長期佔有村民組的幾處水塘養魚養蝦,擾亂公共秩序,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劉某犯尋釁滋事罪,

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責令其將佔用水塘期間的承包費用9183元退賠村民組。

來源 信陽政務

往期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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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息县村干部霸占水塘谋私 致农田受灾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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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李光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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