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1 三都縣檢察院依法追訴,一男子冒名頂罪當庭獲刑

三都縣檢察院依法追訴,一男子冒名頂罪當庭獲刑

近日,由三都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甘某某包庇案在三都縣人民法院開庭,被告人甘某某因犯包庇罪被當庭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案情回顧

三都县检察院依法追诉,一男子冒名顶罪当庭获刑

2014年6月14日11時許,莫某某駕駛一輛裝滿紅磚的輕型自卸貨車從三都縣水龍社區往縣城方向行駛,行至水龍坡(S206線14km+650m)路段處發生側翻,將對向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的楊某某埋壓在路上,造成楊某某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莫某某以自己沒有貨車駕駛證為由,電話聯繫其同村村民甘某某到事故現場頂替自己,而甘某某在明知交通肇事已致人死亡後,仍然趕到事故現場,並向公安局打電話報警稱自己是肇事貨車的駕駛員,接受了公安民警的詢問及調查。

2014年6月18日上午,感到頂替認罪嚴重性的甘某某拿著一份由莫某某寫下的頂罪協議到三都縣公安局自首,並如實供述自己幫莫某某頂替交通肇事的情況和事實。莫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於2018年7月6日被三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三都县检察院依法追诉,一男子冒名顶罪当庭获刑

三都縣檢察院在辦理該案過程中,認為甘某某的行為嚴重妨害和擾亂公安機關偵查活動,已構成包庇罪,要求三都縣公安局立案追訴。

2018年8月28日上午,三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甘某某在庭審過程中對自己的行為懊悔不已,深感得不償失,並真誠懺悔。三都縣人民法院當庭以包庇罪判處甘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庭審期間,三都縣檢察院公訴部門幹警到庭觀摩,臨庭指揮相關工作,切實將庭審觀摩和評議活動常態化落到實處。

檢察官釋法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規定了幫助犯罪人逃避法律追究的兩種行為:

1.為犯罪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是指將自己的住處、管理的房屋提供給犯罪人或者給予犯罪人錢、物,包括食品、衣被等,幫助犯罪人隱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

2.作假證明包庇犯罪的人。是指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包庇犯罪分子,幫其逃避法律追究。

因此,在親人、朋友實施犯罪行為後,應當克服僥倖心理,理智面對現實,勸其主動認識錯誤,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爭取寬大處理,而不應違法地為其頂替,幫助犯罪的親屬逃避法律制裁,不僅幫不了他人,反而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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