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只有銀行轉賬記錄無借條,且款項來源完全不合常理,這種官司會怎麼判?有什麼法律依據?

Zhang永元


這是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吧。

一、乙質疑的是甲出借款項的來源,但乙是否認可甲向乙轉款是為了出借款項這個事實

這一點需要首先確定。

因為單純看甲向乙轉款這一行為,除了有可能是甲向乙出借款項,還有可能是甲為了償還乙款項(貨款或者償還以前的欠款等);

在僅有轉賬記錄,而沒有其他任何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乙否認借款的情況下,甲乙之間就有可能存在不當得利方面的法律關係,這些都需要根據現有證據來判斷。


如果乙認可甲向乙轉款是為了向乙提供借款,那麼這起糾紛就是民間借貸糾紛,就應該按照有關解決民間借貸糾紛的法律來解決。


二、乙質疑甲款項的來源,目的應該是為了說明甲乙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不受受法律保護,那麼哪些民間借貸合同是無效的

款項出借後,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必然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般來講,下面幾種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借貸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民間借貸存在上述幾種情形的,法院會直接認定借貸合同無效。


三、乙對甲出借的款項來源有異議,甲在起訴書中對出借款項來源的說明等同於對乙抗辯的答覆

涉及這個方面的問題,主要是對出借人即甲是否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的審查。

法院會審查甲與乙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

但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審查這個方面問題,是為了判斷甲乙之間的訴訟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因為,虛假民事訴訟、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是法律不允許的。


所以,乙僅僅提出質疑遠遠不夠,如果乙不能證明甲乙之間的借貸屬於上述任何一種情形,那麼法院會支持甲的訴訟請求(返還款項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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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從描述中確實看出了款項來源不合常理了。甲給乙轉了203萬,其中4筆錢分別是甲賣房子的錢、以房子抵押向他人借的錢,從工行貸款的錢,向他人高利貸借的錢。甲本身都這麼困難,為甚麼還要借錢給乙,特借給乙的目的又是什麼?


若乙本身就是甲的債主,那甲是要不回錢的,即便是有轉賬記錄也不能說明雙方原本沒有債務糾紛。

如果要法官判乙還錢給甲方,就要證明這203萬是乙向甲方借的,不管提供何種證據都要證明這一點。沒有就很難辦。打官司本就是舉證與論證的過程,要想讓往自己這邊傾斜,就必要論證好。


善言法務


為什麼要打民間借貸呢?證明難度那麼大。直接起訴對方不當得利啊,就說轉款轉錯啦要求返還唄。簡單的官司都被搞複雜啦,哎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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